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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57E/2023-116351 文号三综执〔2023〕16号
成文日期2023-12-29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乡镇街)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56-2023-001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57E/2023-116351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文号:

    三综执〔2023〕16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56-2023-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

2023-12-29 16:24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的要求,现就我县征收自备水源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三门县范围内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公共管网排放污水、废水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主体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县环境有限公司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根据《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门县财政局、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三发改〔2016〕77号)和《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三门县财政局关于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三发改〔2017〕126号)要求,我县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3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照多因子分档征收,重污染具体企业名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确定。

四、征收计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缴纳义务人已安装取水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计量设备的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程序

(一)县水利局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情况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缴纳义务人的自备水源用水量计算出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缴纳义务人发送缴费通知,并及时告知县环境有限公司。

(三)缴纳义务人根据缴费通知按期足额向县环境有限公司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县环境有限公司应将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在30日内全额上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上缴县财政。

六、部门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依照管理权限,会同财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负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用水户取用水量的计量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协助指导工业企业自备水源取水设施建设,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七、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施行时间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水利局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三综执〔2023〕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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