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安排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逐步完善,污水集中收集量逐渐提高,然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等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为加强污水排放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亟需制定出台新的自备水源排水户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以促进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的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目的: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推动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发展,提升处理水平,保障设施运行。
征收范围:三门县内已建污水处理厂或连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区域,针对使用自备水源并向公共管网排放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主体: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县环境公司进行征收。
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1.5元/立方米,非工业1.3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按多因子分档征收。
计征水量:按用水量计征,自备水源用户需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定确保准确。
征收程序:县水利局每季度提供自备水源用水量数据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后者计算费用后通知缴纳义务人向县环境公司缴费,再由县环境公司上缴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最终缴至县财政。
部门职责:明确涉及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多个部门职责。
法律责任: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将处以1至3倍的罚款。
(二)实施时间
2024年2月1日实施。
四、其他
1、解读机关: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联系电话:0576-89330271
3、联系人: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