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三门青蟹的品质和特色,提升三门青蟹市场竞争力,维护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三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标志概况
(一)三门青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431号公告准予登记(登记证书编号:AGI03332),自2021年6月1日起,依法对三门青蟹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二)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保护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431号指定的保护范围为准,即三门县所辖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健跳镇、浦坝港镇、横渡镇、花桥镇、蛇蟠乡共8个乡镇(街道)98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1°27′31”~121°56′36”,北纬28°51′37”~29°10′30”。
(三)本办法所称的三门青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三门青蟹》(AGI2021-01-3332)(以下简称《三门青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青蟹。
(四)三门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三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与标志使用人共同为三门青蟹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五)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三门青蟹”组成。
二、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1.生产经营的青蟹产自三门青蟹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2.已取得三门青蟹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3.能够严格按照《三门青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符合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4.具有三门青蟹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七)申请程序
1.申请要求。申请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向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②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③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④规范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书面承诺;
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养殖塘证明、产品抽检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
2.资格审查及公示。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完成申请者资格审查、实地考核后公示7天。
3.签订使用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必须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备案。同时授予《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3年。协议期满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3个月再次使用申请,按原程序重新签订协议。
(八)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九)标志使用人应及时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并正常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
(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十一)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2.可以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十二)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接受证书持有人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门青蟹的品质和信誉;
3.正确规范地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
4.如实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十三)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三门青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5年)。应有专人负责该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志标识。
四、监督管理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动态管理、定期检查,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相关工作。三门县青蟹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地理标志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十七)标志使用人每年12月底向登记证书持有人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十八)标志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三门青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青蟹上;
3.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不符合《三门青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要求;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三门青蟹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
5.拒绝接受证书持有人以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十九)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取消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农产品地理标志;
2.使用国家禁用的农(渔)药;
3.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4.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对三门青蟹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5.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十)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三门青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则
(二十二)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