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资源,规范房屋用途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到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交警大队等各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共同做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除依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房屋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五条 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符合公共安全、房屋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交通、市容、环保、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三)存在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完毕的、属于临时建筑或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四)属于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人防、机动车、非机动车库等,临时改变用途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
(五)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六)位于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七)房屋不动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临时改变用途不符合约定的;
(八)改变用途后,对相邻土地、房屋造成影响并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改变房屋局部用途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由此造成房屋剩余部分使用不便并无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人同意的;
(九)工业、仓储等建筑改为公寓、专家楼等成套居住用房的;
(十)新建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未满5年(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起算)且规划用地性质未改变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面积、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二)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域地形(1:500);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涉及建筑物结构改造或者荷载变更的,设计图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或者审核同意,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位或个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征求建设、卫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环保、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书面意见。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反馈初审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城市重要节点和街道景观立面改变等情况,还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会审。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单位或个人交纳土地收益金后,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内容抄告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环保、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核时,应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重新缴纳土地收益金。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的用途,未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凭证,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凡经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规划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使用性质给予补偿。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三政办规〔2020〕11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