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目的
根据浙江省关于扶持民办教育相关资金调整情况,经三门县财政局三门县教育局商讨决定,对《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财行发〔2022〕84号)文件进行废止,对各民办学校的补助,按照《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三门县《关于调整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施行时间
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教育局
解读人: 陈晓东(0576-83376539) 杨斌(0576-8333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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