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乡镇(街道)赋权执法事项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海游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三块内容,一个附件。
第一块内容明确了对海游街道办事处、海润街道办事处、沙柳街道办事处、珠岙镇人民政府、亭旁镇人民政府、健跳镇人民政府、横渡镇人民政府、花桥镇人民政府、浦坝港镇人民政府和蛇蟠乡人民政府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民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5个领域61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第二块内容明确了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第三块内容明确了本通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责任。
附件载明了海游街道办事处、海润街道办事处、沙柳街道办事处、珠岙镇人民政府、亭旁镇人民政府、健跳镇人民政府、横渡镇人民政府、花桥镇人民政府、浦坝港镇人民政府和蛇蟠乡人民政府具体行使的61项行政处罚权。
四、适用对象
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珠岙镇、亭旁镇、健跳镇、浦坝港镇、横渡镇、花桥镇和蛇蟠乡行政区域内。
五、注意事项
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部门依法管辖。
六、关键词解释
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原则上适用《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七、政策实行时间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戴冰倩
解读电话:0576-8930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