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疑难复杂纠纷积案和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揭榜调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三门县疑难复杂纠纷积案和突发重大纠纷案
事件“揭榜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有效化解各类疑难复杂纠纷积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努力提升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揭榜调解”对象
“揭榜调解”对象一般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在册的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鼓励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或团队参与“揭榜调解”。
二、“揭榜调解”案事件范围
(一)各类疑难复杂纠纷积案。主要包括:
1.信访积案。经县信访局登记受理,长期未得到有效化解的纠纷案事件。
2.涉法涉诉积案。经司法机关办理,长期未得到有效化解且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纠纷案件。
3.矛盾隐患积案。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内或部门事权范围内多年得不到有效化解且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类矛盾隐患。
(二)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县域内突发的,涉及群体性、亡人等极有可能造成社会面不稳定的重大纠纷案事件。
(三)领导交办、上级督办和其他有必要采取“揭榜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事件。
三、“揭榜调解”补助标准
(一)一般补助标准
1.对于疑难复杂纠纷积案,采取分级定奖进行补助。以件为单位,其中:A级补助3000元,B级补助5000元,C级补助10000元;对特别重大疑难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补助标准。
2.对于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采取“一案一议”进行补助。以件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特别重大疑难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补助标准。
3.对于领导交办、上级督办和其他必要采取“揭榜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事件,根据实际情形,由县委社会工作部召集县信访局、县司法局等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特别重大疑难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特殊补助标准
对于“揭榜调解”之后虽未调解成功,但相关调解人员或团队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对其直接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开支,由提交案事件的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可视情适当予以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元。
四、“揭榜调解”实施程序
(一)疑难复杂纠纷积案“揭榜调解”程序
1.申请登记。疑难复杂纠纷积案“揭榜调解”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或有关部门提出,并填写《三门县疑难复杂纠纷积案和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揭榜调解”申报表》,呈报县委社会工作部登记汇总。
2.审核分类。县委社会工作部牵头召集县信访局、县司法局等单位对申请登记的案事件,逐一组织讨论,审核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符合受理范围的案事件,审核认定等级;如认定为特别重大疑难的,由县委社会工作部上报县信访联席会议进一步审核,研究明确补助标准。
3.榜单发布。县委社会工作部通过一定的形式,向调解人员公布榜单;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有意向的调解人员进行案情辅导。
4.揭榜调解。调解人员或团队向县委社会工作部提出揭榜意向,经讨论同意后,积极开展相关调解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相关部门和资源力量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5.结果认定。调解成功后,应由揭榜人主持形成调解协议书、息访承诺书等;提交案事件单位对揭榜人是否已成功化解揭榜案事件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县委社会工作部召集县信访局、县司法局等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6.补助发放。“揭榜调解”补助实行“一案一结”。补助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化解结案后发放50%;第二次再发放50%,其中:信访积案在化解结案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发放,其他积案和案事件在化解结案六个月后发放。期间如出现反弹反复等相关情形的,取消第二次发放。
领导交办、上级督办和其他有必要采取“揭榜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事件的程序参照执行。
(二)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揭榜调解”程序
1.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内发生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时,第一时间可自行邀请相关调解人员,积极参与案事件处置工作;调解人员也可主动申请“揭榜调解”。乡镇(街道)、园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工作部进行报备。
2.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对在处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调解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提出补助建议;县委社会工作部召集县信访局、县司法局等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由乡镇(街道)、园区一次性予以发放。如认定为特别重大疑难的,由县委社会工作部上报县信访联席会议进一步审核,研究明确补助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疑难复杂纠纷积案和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揭榜调解”工作,由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支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
(二)加强资金保障。根据“谁提出、谁众筹”原则,统筹落实“揭榜调解”案事件补助资金;跨区域、跨部门的,由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承担比例。特殊情况,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资金统筹方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司法局应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补助;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骗取人民调解个案补助经费的;
2.弄虚作假的;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违反调解工作纪律,或者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附则
1.“揭榜调解”案事件专项补助发放金额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参与“揭榜调解”工作的公职人员,不享受“揭榜调解”案事件专项补助。
2.本《办法》自2025年5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
三门县疑难复杂纠纷积案和突发重大纠纷案
事件“揭榜调解”申报表
申请登记 | ||||||||||
案事件名称 | ||||||||||
情况介绍 | ||||||||||
提交单位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议等级 | 联系领导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审核分类 | ||||||||||
审核单位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是否受理 | ☐ 是 ☐ 否 | 认定等级 | 补助总金额 | 化解期限 | ||||||
是否上报县信访联席会议 | ☐ 是 ☐ 否 | 是否形成会议纪要 | ☐ 是 ☐ 否 | |||||||
结果认定 | ||||||||||
揭榜工作 实绩 |
揭榜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提交单位 评价及建议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委社会 工作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揭榜调解”承诺书
我自愿揭榜调解 (单位)提交的 案事件( 等级),在化解过程中本人(团队)愿意履行承诺,主动作为,善始善成,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合理合法的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保守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一方、不弄虚作假,不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过程中,努力做到: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消除隔阂;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息访承诺书,并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对分期履行或长期履行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揭榜承诺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合揭榜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政办规〔2025〕1号三门县疑难复杂纠纷积案和突发重大纠纷案事件案事件“揭榜调解”实施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