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完善6层及以下多层公寓式住房的审批、建设、权证登记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村民建房成本,根据《浙江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及精神,同时借鉴周边地区做法,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就起草情况作情况说明:
一、制定背景
在全县人居环境整治暨农民住房保障工作推进过程中,尚有部分村庄宅基地数量不足,村集体和村民提出通过建设多层公寓式住房满足建房需求,该建设方式更符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当予以鼓励推广。原政策文件基于对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考虑,规定建设多(高)层公寓式住房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导致审批环节多、建房成本高、权证登记难等问题存在。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三、主要内容
本补充规定主要从申请要求、面积标准、办理程序三方面出发,优化了村民联建4-6层公寓式住房办理程序,明确按照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一)明确了申请要求。村民在申请建设4-6层公寓式住房时,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施工图纸),需满足国家和地方规范和规定,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并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不得剩户型房源)等内容。
(二)制定了面积标准。按人口数分为小、中、大户确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限定面积,同时明确了多层叠式住房上下两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5层,底层可以设架空层或储藏间供两户使用。
(三)优化了审批程序。联合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按照村民联合申请、资格审查、审批发证等流程进行审批手续。批准单位在审批发证时建设单位为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同时应附规划定点图和村民名单信息表作为附件。
(四)强调了施工建设要求。申请建设4-6层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应当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鼓励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申请建设3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村民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五)解决了权证登记难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凭规划许可及附件、乡镇(街道)确定所得总面积、户型、房号对应的村民名单和其他必要材料按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颁发产权证书。
四、适用对象
本补充规定适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由符合建房资格的村民联合申请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情形。
五、注意事项
本“补充规定”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权证登记条款中的“按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指的是农房验收通过后,联建村民按户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权属登记在村民名下。
七、新旧政策对比
原政策规定建设多(高)层公寓式住房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在用地审批环节需前往发改、自规、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办理审批前置手续,用地批准后仍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本补充规定明确了村民联建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办理程序按照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解决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难题。
八、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服务中心
解读人:叶挺
联系电话:0576-8336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