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原则,强化村民住房保障,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及精神,优化完善多层公寓式住房审批、建设、权证登记等具体政策规定,经研究,对《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由符合建房资格的村民联合申请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情形。
一、申请要求
村民申请建设公寓式住房的,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施工图纸),需满足国家和地方规范和规定,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并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不得剩户型房源)等内容。
二、面积标准
(一)村民以户为单位,按人口数分为小、中、大户,限定面积如下:小户(1-2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150㎡,中户(3-4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250㎡,大户(5人及以上的)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320㎡。
(二)多层叠式住房上下两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5层,底层可以设架空层或储藏间供两户使用。
三、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填写建设公寓式住房申请表,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行联合申请报批。
(二)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申请提交的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用地面积、户型及面积、村民名单信息表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审批发证。批准单位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为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同时应附规划定点图和村民名单信息表作为附件。
(四)施工建设。申请建设4-6层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应当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鼓励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申请建设3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村民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检查监督。
(五)农房验收。村民负责组织施工企业、设计相关单位先进行质量、户型、面积等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村民向乡镇(街道)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街道)同时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权证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凭规划许可及附件、乡镇(街道)确定所得总面积、户型、房号对应的村民名单和其他必要材料按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颁发产权证书。
四、其他
(一)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办理立地式建房规划许可手续而实际建设公寓式住房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充明确分配方案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民委员会受村民委托组织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理的,本规定中有关建房村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三)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施行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政规〔2024〕9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