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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4-119024 文号三政规〔2024〕9号
成文日期2024-08-1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24-0009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4-119024

  • 主题分类:

    土地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8-19

  • 文号:

    三政规〔2024〕9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4-00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4-08-20 16:18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4819       

 

 

 

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原则,强化村民住房保障,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及精神,优化完善多层公寓式住房审批、建设、权证登记等具体政策规定,经研究,对《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202317)作如下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由符合建房资格的村民联合申请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情形。

一、申请要求

村民申请建设公寓式住房的,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施工图纸),需满足国家和地方规范和规定,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并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不得剩户型房源)等内容。

二、面积标准

(一)村民以户为单位,按人口数分为小、中、大户,限定面积如下:小户(1-2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150㎡,中户(3-4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250㎡,大户(5人及以上的)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320㎡。

(二)多层叠式住房上下两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5层,底层可以设架空层或储藏间供两户使用。

三、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填写建设公寓式住房申请表,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行联合申请报批。

(二)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申请提交的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用地面积、户型及面积、村民名单信息表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审批发证。批准单位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为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同时应附规划定点图和村民名单信息表作为附件。

(四)施工建设。申请建设4-6层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应当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鼓励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申请建设3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村民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检查监督。

(五)农房验收。村民负责组织施工企业、设计相关单位先进行质量、户型、面积等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村民向乡镇(街道)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街道)同时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权证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凭规划许可及附件、乡镇(街道)确定所得总面积、户型、房号对应的村民名单和其他必要材料按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颁发产权证书。

四、其他

(一)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办理立地式建房规划许可手续而实际建设公寓式住房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充明确分配方案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民委员会受村民委托组织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理的,本规定中有关建房村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三)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规定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施行前本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政规〔2024〕9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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