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完成的《三门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2日
三门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施用量、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农产品质量为目标,促进高效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为农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商品有机肥,推动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支持对象
(一)应用范围:县区域范围内,重点在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推广应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支持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主体。
三、目标任务
具体指标值将依据省每年下达任务和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其中普通商品有机肥粉末状补贴最高限额150元/吨;颗粒状、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菌肥补贴最高限额为200元/吨。同时,对购买数量在10吨以上的农户在享受省补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0元/吨的补助。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补贴有机肥数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县财政补贴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质量要求
实施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浙江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包括普通商品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要求的产品。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六、采购方式
我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备案制。凡愿意在我县推广的供肥企业,每年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备案的主要内容:供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肥主要原料须来源于本省(须提供原料来源证明),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组织机构健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填写三门县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表(附件1),并在每年6月15日前向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报备。农户可根据肥料质量和价格自行选择企业与产品,到农资店或直接联系厂家购买。
七、操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农户填写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到种植地块所在乡镇申请。农户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权证或流转清单等证明材料作为种植面积依据。
(二)乡镇核实。乡镇负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表经乡镇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一份自行留底。
(三)县级统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上报的申请数量,结合年度推广任务数,进行统筹安排。申报数量超出目标任务数时,以发票时间为准,任务数范围内购买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任务数部分视财政资金情况给予补贴。
(四)肥料采购。农户自主采购,从已备案的供肥企业购买肥料。农户购买肥料后,需保存好购肥发票、送货单和汇款凭证。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好补助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把商品有机肥推广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投入必要的培训和管理经费,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二)加强审核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做好需肥用户的登记造册初审、公示等工作,要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查验送货单、现场照片、发票、汇款凭单等基础材料、把好审核关。供肥企业建立肥料销售网络,根据要求按照最高限价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补贴对象,确保肥料质量。供肥时做好销售台帐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对农民使用项目产品过程中的疑惑及产生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单次供肥超过10吨或累计供肥达到50吨时应及时告知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留样封存,同时附上该批次的质量监测报告,以备质量核查。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县农业行政执法队。
(四)建立通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将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全省,取消该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三年内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和享受补贴的资格。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切实做好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农(202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三门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
2、三门县补贴商品有机肥申报登记表
3、三门县补贴商品有机肥清册
附件1:
三门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
生产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肥料登记证号 | |||
产品质量参数 | |||
最高零售限价(元/吨) | |||
本企业承诺: 1、提供的肥料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本企业承诺原料来源于本省(附原料来源证明),并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每一车有机肥出库前和到货后拍照上传微信群,以便监督。 2、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质量或肥害问题,自愿接受县农业行政执法队的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2、最高零售限价:包括生产、运输、保险、装卸费、验收、样品检测、零售点合理中转费用、发票(含税金)及配送至零售点并完成卸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粉状、粒状分别填写。
附件2:
三门县补贴商品有机肥申请表
用肥单位(个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确定供肥企业 | |||||||
供应点单位和地址 | |||||||
作物名称 | 购肥量(吨) | ||||||
应用面积(亩) | 种植地点 | 土地性质 | |||||
农商行账号 | |||||||
申请人承诺 | 1、种植作物、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2、所购肥料仅用于申请人种植的农作物上,或转卖、倒卖给他人; 3、不用于水产养殖和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木和水果; 4、如弄虚作假,自愿接受三年内取消补助资格;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核实意见 | (种植作物、种植地点、面积及购肥数量是否属实)
年 月 日 |
附件4:
三门县补贴商品有机肥清册
乡镇(街道):(盖章)
补 助 对 象 | 村 | 作物 名称 | 应用面积(亩) | 购肥量(吨) | 补助金额(元) | 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