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三门县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 行)
为加快推动我县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快递业“两进一出”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6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寄递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邮政快递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当年三门本地年发件量达到300万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增长率超过15%部分的发件量,给予每件0.2元奖励(以三门邮政管理局后台数据和企业本地系统数据结合验证为准,下同)。对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邮政快递业与电商产业协同发展,对投资建设中心仓或云仓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快递发件量达到600万件以上的投资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含场地租赁费,不含税)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开始,每年对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快递发件量,按0.2元/件给予奖励,对单个中心仓或云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设备装备更新提升
(三)对县内寄递企业新引进及更新应用自动化设备、冷链物流装备、新能源机动车等设备,总投资额在150万元(含)以上,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全面落实邮件快件过机安检要求,对当年新购置智能安检机并投入正常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推进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五)支持寄递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鼓励引导邮政快递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开展邮快、快快、交快、商快等多种方式合作,扩大“快递进村”覆盖范围:对入驻邮政快递品牌达5家以上且派件量达全县70%以上的县级共配中心,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寄递物流体系布局要求,建立镇级快递集散中心并正常运营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将邮政快递服务用房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筹规划。鼓励机关、园区、学校、工厂、社区等无偿按需提供一定面积快递包裹存放配套场所,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充分考虑邮件快件存放场所需求。
四、鼓励开展惠农助企服务
(七)鼓励寄递企业出台优惠政策,为我县青蟹、小海鲜(缢蛏、泥蚶、海捕鱼虾、沙蚕等)、瓜果蔬菜(柑橘、甜瓜、西兰花、杨梅、枇杷、茶叶等)三类特色农产品销售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各寄递企业以各自全年累计快递发件量为标准,青蟹产品达到35万件奖励1万元,对超出35万件部分,另按每2万件奖励1万元;小海鲜类和瓜果蔬菜类产品按每3万件奖励1万元。对单家寄递企业每年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本县涉农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助力销售我县青蟹、小海鲜(缢蛏、泥蚶、海捕鱼虾、沙蚕等)、瓜果蔬菜(柑橘、甜瓜、西兰花、茶叶、杨梅、枇杷等)三类特色农产品。以各自全年累计快递发件量为标准,单位达到3万件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1万件以上的,分别按全年快递费总额的5%进行补助。对单家涉农市场经营主体每年补助最高金额,单位不超过1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万元。
五、优化寄递行业管理服务
(九)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快递末端网点(驿站、各直营品牌服务点)、村级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六、附则
(十)奖励补助资金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总额在150万元(含)以内的按规定兑现,总额超过150万元的按相应比例兑现。
本政策每年由三门邮政管理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
(十一)享受本政策的主体是指在三门依法经营的法人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由三门邮政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已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未享受的可就高执行。
原《三门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规〔2022〕23号)第(十八)条“降低电商物流成本”内容,予以废止。
(十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本政策奖励(补助)资格: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2.发生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3.发生较大寄递安全事故被立案处罚的。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外,取消三年内申报县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资格。
(十三)本政策自2024年9月9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至9月8日参照适用,试行期暂定三年。
三政办规〔2024〕5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