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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4-118268 文号三政规〔2024〕8号
成文日期2024-06-21 发布机构三门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24-0008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4-118268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三门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6-21

  • 文号:

    三政规〔2024〕8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4-00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2024-06-27 09:14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已经十七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4621

 


 

三门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动态更新方案

 

 

 

 

 

 

 

 

 

 

 

 

 

 

 

 

 

 

二〇二


  

 

1 总则

1.1 定位和目的

1.2 范围与时限

1.2.1 范围

1.2.2 时限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1.3.2 基本原则

1.4 主要依据

1.4.1 法律法规

1.4.2 政策文件

1.4.3 技术规范

1.5 名词解释

2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2.1 总体情况

2.2 优先保护单元

2.3 重点管控单元

2.4 一般管控单元

2.5 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3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3.1 总体准入清单

3.2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3.2.1 优先保护单元

3.2.2 重点管控单元

3.2.3 一般管控单元

附件1 工业项目分类表

附件2 三门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附件3 三门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成果图

 


 总则

1.1 定位和目的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明底线”“划边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

1.2 范围与时限

1.2.1 范围

本次编制工作范围为三门县全县域,包括陆域和近岸海域。

1.2.2 时限

目标年为2025年,远期展望2035年。

1.3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为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 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生态优先。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协调区域生态、生产和生活关系,优化区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格局。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突破为底线。

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动态更新以落实最新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发展战略,全面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目标、十四五能源资源目标等,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更新。

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技术要点开展。上位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联动更新;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需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的,组织科学论证后更新。

1.4 主要依据

1.4.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5)《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6)《风景名胜区条例》

(17)《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9)《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2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2)《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2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4)《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25)《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6)《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1.4.2 政策文件

(1)《环境保护部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2)《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14号)

(3)《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

(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

(5)《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

(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长江办〔20227号)

(7)《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

(8)《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9)《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

(1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函〔2022272号)

(1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

(1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8号)

(15)《浙江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浙水计〔202315号)

(16)《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17)《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1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

(19)《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台政发〔202114号)

(2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46号)

(21)《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浙政函〔202443号)

(22)《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台发改规划〔2021135号)

(23)《台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台发改规划〔2021136号)

(24)《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台水利〔202278号)

(25)《台州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台发改规划〔2021232号)

(26)《台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台发改能源〔2022128号)

(27)三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8)《三门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三政发202123号)

(29)《三门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发改〔202197号)

(30)《三门县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三政函2023239)。

1.4.3 技术规范

(1)“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2)“三线一单”成果数据规范(试行)》

(3)“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技术要点(试行)》

(5)《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6)《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

(7)《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CH/T 9005)。

国家、浙江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等。

1.5 名词解释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环境准入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2.1 总体情况

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充分衔接三门县“三区三线”、国土空间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体系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更新为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

本轮动态更新工作,三门县共划定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9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2个,总面积为444.83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44.50%。重点管控单元9个,总面积为94.55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9.46%其中,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3个,面积33.26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总面积3.33%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6个,面积61.29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总面积6.13%一般管控单元8个,总面积460.24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面积的46.04%

2.1-1  三门县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总体情况

类型

单元数,个

面积,平方公里

面积比例

优先保护单元

12

444.83

44.50%

重点管控单元

城镇生活类

3

33.26

3.33%

产业集聚类

6

61.29

6.13%

合计

9

94.55

9.46%

一般管控单元

8

460.24

46.04%

合计

29

/

/

涉及三门县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4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个,重点管控单元5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

2.1-2  三门县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情况

类型

单元数,个

优先保护单元

8

重点管控单元

5

一般管控单元

1

 

14

2.2 优先保护单元

三门县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共12个,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生态湿地保育区,合计面积444.83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总面积44.50%

2.2-1  三门县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编码

1

三门县白溪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1

2

三门县大岙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2

3

三门县佃石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3

4

三门县东南部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4

5

三门县罗岙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5

6

三门县南部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6

7

三门县施家岙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7

8

三门县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8

9

三门县王申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09

10

三门县西北部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10

11

三门县中部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11

12

浙江台州三门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ZH33102210013

2.3 重点管控单元

三门县陆域共划定重点管控单元9个,主要为工业发展集中区域城镇建设集中区域,面积94.55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9.46%。其中,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3个,面积33.26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3.33%;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6个,面积61.29平方公里,占市区陆域总面积6.13%

2.3-1  三门县陆域重点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编码

1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044

2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045

3

台州市三门县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046

4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沿海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106

5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107

6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108

7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沿海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109

8

台州市三门县中心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110

9

台州市三门县珠岙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102220111

2.4 一般管控单元

三门县陆域一般管控单元共8个,合计面积460.24平方公里,占全县陆域总面积46.04%

2.4-1  三门县陆域一般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编码

1

台州市三门县中心城区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75

2

台州市三门县横渡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77

3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78

4

台州市三门县蛇蟠乡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80

5

台州市三门县亭旁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81

6

台州市三门县珠岙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82

7

台州市三门县花桥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83

8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一般管控单元

ZH33102230084

2.5 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涉及三门县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4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个,重点管控单元5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

2.5-1  三门县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统计表

序号

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编码

管控单元分类

1

后坑涂海岸重要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09

优先保护单元

2

旗门港滨海盐沼宁海片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40

优先保护单元

3

旗门港滨海盐沼三门片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22

优先保护单元

4

青山港湿地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41

优先保护单元

5

三门湾口重要渔业海域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23

优先保护单元

6

三娘湾海岸重要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24

优先保护单元

7

山后湾海岸重要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26

优先保护单元

8

海域生态控制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HY33100010042

优先保护单元

9

台州三门临海一带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02

重点管控单元

10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20

重点管控单元

11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沿海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13

重点管控单元

12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14

重点管控单元

13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沿海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HY33100020019

重点管控单元

14

台州海域一般管控单元

HY33100030001

一般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3.1 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长江流域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按照国务院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相关要求,加强围填海管控。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严格落实海岛保护法相关要求,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针对港湾污染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严格管控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完善分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危化品储存区、滨海核电设施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

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温台沿海城市群——台州三门县优化工业布局,加强污染企业排污治理。重点整治“低散乱”,提升产业能级档次。对于三门湾半封闭型湾区,生态环境相对较为脆弱,定位为保护型湾区,需要控制开发强度,进一步强化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加强重要区域生态保护。将三门湾列为重要海湾保护区域,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施重点海域海湾的生态系统修复计划。加大对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管,重点推进三门湾重点湾区污染综合整治,积极开展浦坝港等重要港湾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海岛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生态海岸带和海岛大花园建设。推广“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模式,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大力发展海洋“蓝碳”,有序发展浅海贝藻养殖,增加海洋渔业碳汇功能。

3.2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3.2.1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3.2.2 重点管控单元

1)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强化城区截污管网精细化改造,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及改造。餐饮、宾馆、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修理洗车等三产污水,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纳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3.2.3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附件1 

 

工业项目分类表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工业项目分类目录。

输油、输气管线项目,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储油储气项目,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基础设施类工业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纳入本工业项目分类表。

省级提供参考目录,对由于技术水平的提升使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工业项目或一些未纳入工业项目分类目录的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风险水平,按照工业项目分类的基本原则,确定纳入工业项目分类目录中的某一类。根据经济技术进步和实施情况,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项目分类表进行动态更新。具体工业项目分类见下表。

1  工业项目分类表

项目类别

主要工业项目

一类工业

项目

(基本无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

1、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不含发酵工艺的);

2、植物油加工133(单纯分装、调和的);

3、制糖业134(单纯分装的);

4、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1391(单纯分装的);

5、豆制品制造1392(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6、蛋品加工1393

7、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1399(单纯分装的);

8、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单纯分装的);

9、方便食品制造143(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0、罐头食品制造145(单纯分装的);

11、乳制品制造144(单纯混合、分装的);

1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单纯混合、分装的);

13、其他食品制造149(单纯混合、分装的);

14、酒的制造151(单纯勾兑的);

15、饮料制造152(无发酵工艺、原汁生产的);

16、纺织业17(除属于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除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外,无其他染色、印花工艺的;无水洗工艺的);

18、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无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羽毛(绒)制品制造);

19、制鞋业195(无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不使用的);

20、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无电镀工艺、涂装工艺的;无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的);

21、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无电镀工艺、胶合工艺和涂装工艺的;无化学处理工艺的);

22、家具制造业21(仅切割、组装的);

23、纸制品制造223(无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无化学处理工艺的);

24、印刷231(激光印刷);

25、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无电镀、涂装工艺和机加工的);

2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仅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27、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28、通用设备制造业34(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29、专用设备制造业35(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30、汽车制造业36(仅组装的);

31、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仅组装的);

3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仅组装的);

3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仅组装的);

34、摩托车制造375(仅组装的);

3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37、计算机制造391(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38、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39、电子器件制造397(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40、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41、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42、仪器仪表制造业40(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

二类工业

项目

(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

44、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45、植物油加工133(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46、制糖业134(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47、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48、水产品加工136

49、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1391(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0、豆制品制造1392(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1、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1399(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3、方便食品制造143(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4、罐头食品制造145(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5、乳制品制造144(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7、其他食品制造149(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8、酒的制造151(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59、饮料制造152(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0、卷烟制造162

61、纺织业17(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后整理工序涉及的〔不含有使用溶剂型原辅料的涂层工艺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

62、纺织服装、服饰业18(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3、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6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5、制鞋业195(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6、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7、人造板制造202

68、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69、家具制造业21(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0、纸浆制造221、造纸222(含废纸造纸)(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71、纸制品制造223(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2、印刷231(除属于一类、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73、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74、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75、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煤制品制造;其他煤炭加工);

76、生物质燃料加工254(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

77、基本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78、肥料制造262(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79、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除属于一类、三类项目外的);

8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兽用药品制造275(单纯药品复配);

8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82、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83、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84、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85、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

86、生物基材料制造283(单纯纺丝制造);

87、橡胶制品业291(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88、塑料制品业292(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89、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水泥磨粉站;石灰和石膏制造);

9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91、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92、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93、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

94、陶瓷制品制造307

95、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96、钢压延加工313

97、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

98、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99、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除属于一类、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10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101、黑色金属铸造3391

102、有色金属铸造3392

103、通用设备制造业34(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04、专用设备制造业35(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05、汽车制造业36(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06、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07、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08、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09、摩托车制造375(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0、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1、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2、计算机制造391(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3、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4、电子器件制造397(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5、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除属于一类、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116、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7、仪器仪表制造业40(除属于一类工业项目外的);

118、日用杂品制造411、其他未列明制造业419(除属于三类工业项目外);

11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12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除属于一类、三类工业项目外的);

12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不含供应工程)。

三类工业

项目

(环境风险较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项目)

122、纺织业17(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溶剂型原辅料的涂层工艺的);

123、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有鞣制、染色工艺的);

124、纸浆制造221、造纸222(含废纸造纸)(不含手工纸制造;不含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

125、印刷231(年用溶剂油墨10吨及以上的);

126、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除属于二类工业项目外的);

127、生物质燃料加工254(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128、基本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除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外的);

129、肥料制造262(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

130、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除外〕;香料制造〔物理方法提取的除外〕);

13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兽用药品制造275(除单纯药品复配外的);

132、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除单纯纺丝制造和单纯丙纶纤维制造外的);

133、生物基材料制造283(除单纯纺丝制造外的);

134、橡胶制品业29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135、塑料制品业292(有电镀工艺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

136、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水泥磨粉站除外;石灰和石膏制造除外);

13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平板玻璃制造);

13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139、炼铁311

140、炼钢312

141、铁合金冶炼314

142、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除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外的);

143、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有电镀工艺的);

14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有电镀工艺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145、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

146、日用杂品制造411、其他未列明制造业419(有电镀工艺的);

147、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有电镀工艺的)等重污染行业项目。

 


附件2 

 

三门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编码

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ZH33102210001

三门县白溪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区管控。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ZH33102210002

三门县大岙田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区管控。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ZH33102210003

三门县佃石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区管控。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ZH33102210004

三门县东南部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ZH33102210005

三门县罗岙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区管控。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范围的,按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和《三门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分级保护范围进行分类管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森林公园建设,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提升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ZH33102210006

三门县南部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ZH33102210007

三门县施家岙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区管控。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ZH33102210008

三门县石门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区管控。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ZH33102210009

三门县王申坦水库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区管控。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ZH33102210010

三门县西北部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ZH33102210011

三门县中部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范围的,按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和《三门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分级保护范围进行分类管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森林公园建设,不得破坏森林资源。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提升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ZH33102210013

浙江台州三门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范围的,按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和《三门湫水山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分级保护范围进行分类管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森林公园建设,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提升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ZH33102220044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强化城区截污管网精细化改造,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及改造。餐饮、宾馆、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修理(洗车)等三产污水,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纳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ZH33102220045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强化城区截污管网精细化改造,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及改造。餐饮、宾馆、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修理(洗车)等三产污水,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纳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ZH33102220046

台州市三门县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强化城区截污管网精细化改造,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及改造。餐饮、宾馆、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修理(洗车)等三产污水,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纳管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ZH33102220106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沿海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发展港口工业、清洁能源等产业。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加强三门核电区区域环境监测和预警管理。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ZH33102220107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东部临港工业功能区以发展临港产业、港口物流业等为主。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ZH33102220108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区域重点发展汽摩配、洁具等主导产业。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对与生态保护红线直接相邻的工业功能区,设置不小于10米的缓冲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ZH33102220109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沿海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ZH33102220110

台州市三门县中心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对与生态保护红线直接相邻的工业功能区,设置不小于10米的缓冲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橡胶、工艺品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ZH33102220111

台州市三门县珠岙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重点整治提升橡胶产业,推进过剩产能关停淘汰、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橡胶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ZH33102230075

台州市三门县中心城区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ZH33102230077

台州市三门县横渡镇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ZH33102230078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ZH33102230080

台州市三门县蛇蟠乡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ZH33102230081

台州市三门县亭旁镇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ZH33102230082

台州市三门县珠岙镇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ZH33102230083

台州市三门县花桥镇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ZH33102230084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HY33100010009

后坑涂海岸重要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HY33100010040

旗门港滨海盐沼宁海片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HY33100010022

旗门港滨海盐沼三门片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HY33100010041

青山港湿地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HY33100010023

三门湾口重要渔业海域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HY33100010024

三娘湾海岸重要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HY33100010026

山后湾海岸重要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HY33100010042

海域生态控制区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椒江区、

玉环市、

三门县

海洋优先保护单元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海洋生态控制区的用途分区管控要求,涉及限制开发岸线、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海域、重要砂质岸线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控。




HY33100020002

台州三门临海一带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临海市、三门县

海洋重点管控单元

控制海域开发强度、开发规模,健全沿海区域开发、沿海产业带准入条件,从严审批新、改、扩建增加排放含氮、含磷污染物的项目。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影响小的临港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等。
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严格控制滩涂和小网箱养殖规模。
严格执行《浙江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增强海洋碳汇功能。

严格实施总氮、总磷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海陆联动,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重点河口海湾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的监管。进一步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做好污水处理设施与所在地城市设施衔接。

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重点排查各类陆源入海排污口、修造船基地、港湾污染输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生物制药等企业,建立重大环境风险名录。生产和储运有毒化学品、油类等可能发生涉海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控制船舶尤其是危化品船舶锚泊、装卸活动污染,严防危化品和油类等泄漏,防范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完善港口、码头和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收集和处置。建立完善溢油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在各危险品码头配备港口溢油应急处置设备,重点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应急船舶配套项目等的建设。

有效保护自然岸线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禁渔休渔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

HY33100020020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东部临港工业功能区以发展临港产业、港口物流业等为主。
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HY33100020013

台州市三门县健跳沿海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发展港口工业、清洁能源等产业。
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加强三门核电区区域环境监测和预警管理。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HY33100020014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区域重点发展汽摩配、洁具等主导产业。
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HY33100020019

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沿海产业集聚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三门县

海洋重点管控单元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提高区域产业准入条件。重点加快园区整合提升,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
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实施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入推进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相关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加强事故废水应急池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演练。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落实产业园区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减少工业新鲜水用量,提高企业中水回用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HY33100030001

台州海域一般管控单元

浙江省

台州市

椒江区、玉环市、三门县

海洋一般管控单元

严格执行水产养殖分区分类规定,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严格控制小网箱养殖规模。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分区,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增强海洋碳汇功能。

加强重点河口海湾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

建立完善溢油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应急设备设施建设。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禁渔休渔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

 


三政规〔2024〕8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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