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县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调整如下:
一、补偿原则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各地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二、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现状耕地,即根据经自然资源部确认的最新年度变更成果确定分村耕地保护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下列耕地不得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三、补偿标准
(一)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基数为60元/亩/年,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上浮10元/亩/年。如上级政策有新规定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二)根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以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各乡镇(街道)补偿标准修正系数。无违法占用耕地的乡镇(街道)修正系数为1.0;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乡镇(街道)修正系数为0.9;超过2%未超过8%(含8%)的,修正系数为0.7;超过8%未超过15%(含15%)的,修正系数为0.5;超过15%的,整个乡镇(街道)停发。
(三)结合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情况,被列入违法占用耕地“零新增”考核范围,且在当年12月30日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扣发当年所在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四)耕地保护“田长制”村级巡查员奖补资金,按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标准及考核办法发放。
(五)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属地有耕地保护责任的行政村数量,1000元/村补助。
四、补偿对象
(一)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行政村。
(二)村级巡查员以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为依托,原则上在各村、社区、国有农林场确定1名网格员作为耕地保护田长制村级巡查员(以下简称巡查员)。乡级田长办确定本乡镇(街道)范围巡查员名单,名单由乡镇(街道)正式发文确认,并报县田长办备案。巡查员若有变更,需乡级田长办出具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公章,报县田长办备案。
五、补偿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六、资金筹措及监督
(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从省财政下达我县的专项资金落实,不足部分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筹集。
(二)县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年度现状耕地面积增减、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情况,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行政村要接受县监察机关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原《关于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三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
三政规〔2024〕2号 关于调整三门县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