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背景和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4〕4号)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大力推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依据
1.《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0〕14号)
2.《三门县高质量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三政办规〔2021〕16号)
3.《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三政办规〔2022〕11号)
4.《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9号)
5.《三门县支持企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2〕13号 )
6.《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3〕21号)
7.《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7号)
8.《三门县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3〕13号)
9.《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2022年)》(三政办规〔2022〕29号)
10.《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 细则》(浙市监标准〔2023〕8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条“鼓励高质量发展”共六款主要对《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0〕14号)、《三门县高质量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三政办规〔2021〕16号)、《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三政办规〔2022〕11号)、《三门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补充规定》(三政办规〔2022〕23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款生产设备投资奖励(调整)。将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经县政府研究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及县重点工业项目的,纳入三门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库,可享受设备投资、研发投入、项目进度和产出奖励,物流补助、装修补助、培训资助等形式的扶持奖励,每年扶持额度不高于当年60%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调整为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千项万亿”项目、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可分别给予生产设备投资补贴不超过15%、10%、5%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第二款鼓励加大研发设备投入(新增)。新增研发设备奖励,具体分为4个奖励等级:省重大产业项目(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可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省“千项万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县重大制造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可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其它制造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给予5%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企业研发机构的设备总额不超出项目总设备投入的5%,超出部分按照生产设备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款强化项目用地保障(调整)。起始价定价标准从以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调整为以新增项目认定级别为准。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千项万亿”项目、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成本价作为起始价;其他新增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评估地价作为起始价。
第四款加强企业用人奖励保障(调整)。
1.高管人才奖励根据新增项目认定级别给予奖励: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自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3年内,每年给予企业高管人才补助。人数10人,每年每人5万元;被认定为省“千项万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自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3年内,每年给予企业高管人才补助。人数5人,每年每人5万元;被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自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3年内,每年给予企业高管人才补助。人数3人,每年每人5万元。
2.企业职工在三门购房补贴从以固定资产投资为标准调整为以项目等级为标准: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套(含);被认定为省“千项万亿”项目的,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50套(含);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套(含);其它新增项目,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10套(含)。
第五款鼓励利用外资(调整)。对新增项目按照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统一给予2.5%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从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上调至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取消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奖励。
第二条“鼓励企业培大育强”共九款主要对《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7号)、《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3〕21号)、《三门县支持企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2〕13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款支持企业零地技改(延续)。
第二款大力推进智能制造(调整)。将列入省级“未来工厂”创建名单的奖励从100万元调至50万元。取消市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补助,省、县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补助由15%、10%调整至10%、8%,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0万元调整至300万元。取消“无人工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投资补助。新增对认定为工业机器人的设备,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0万元。
第三款鼓励发展数字经济(调整)。对新上规的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从第二年起产值增速超15%、20%、30%,奖励标准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调整至8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不超过三年。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和进入市级上云企业培育库的奖励有所降低。对列入县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奖励标准从10万元下调至8万元。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从30万元下调至20万元;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从20万元下调至10万元。取消了国家两化融合证书和支持产业大脑、能力组件建设奖励。
第四款推进优质企业培育(调整)。新创建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重点产业技术联盟、首次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有所降低。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从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下调至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台州市“航母企业”、台州市“旗舰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奖励从40万元、30万元下调至30万元、20万元。
第五款支持企业做强做大(部分取消)。取消了新上规工业企业的产值增速奖励。
第六款强化企业绿色发展(调整)。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从20万元下调至8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奖励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下调至15万元、6万元、3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奖励从6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下调至50万元、15万元、5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奖励从30万元、10万元下调至20万元、8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企业和国家级、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奖励从20万元、10万元下调至15万元、8万元。
第七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调整)。对通过台州市精细化管理的企业,奖励从10万元下调至5万元。取消对通过数字化改造评价验收的企业的奖励。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和县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奖励有所降低。
第八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调整)。新组建的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经费补助有所降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考核评级奖励从5—20万元下调至3—15万元。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协会组织的高峰论坛和其他论坛奖励有所降低,承办省级协会组织的高峰论坛奖励保持不变。
第三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共十款,主要对《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7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款加快创新主体培育(调整)。将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从最高120万元降低至40万元,将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奖励从20万元调至10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维持2万元。
第二款 加强研发机构建设(调整)。将国家级研发平台奖励从2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申报难度较大的科研平台,奖励有所提升。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高企研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有所降低。新增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奖励80万元,参考台州市奖励额度。
第三款 鼓励项目技术攻关(部分新增)。新增对国家级、省级有经费支持的科技攻关项目地方配套。对县级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延续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款 引导加大研发投入(调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补助的要求、比例及上限有所提升,支持力度为原先一半左右。新增对企业财务人员工作补助。
第五款 推进合作协同创新(部分取消)。我县与高校院所开展校地合作的相应条款删减。保留了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补助。
第六款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调整)。对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奖励金额不变,奖励上限由5项调整到3项。对各级首台套奖励额度维持。显著提升对各级科技进步奖奖励额度。
第七款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延续)。
第八款 加快推广科技创新券(部分取消)。取消了“委托事务所开展研发费审计”、“发明专利申请”、“委托公共密炼服务中心炼胶”等方面的补助。
第四条“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共四款,主要对《三门县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3〕13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明创造(部分取消)。删除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入选省创新能力五百强、新注册集体商标的奖励。保留高价值发明专利排名1-10位企业奖励,调整为对提档的补足差额。获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由50万降低到30万,对新认定地理标志由20万降低到15万。延续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部署,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奖励,金额参考仙居、温岭等地减半0.05万元每件。为促进鲜甜产业发展,维护“三门青蟹”品牌形象,新增在外包装箱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补助,每件0.5万元。
第二款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部分取消、调整)。删除浙江知识产权奖、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的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从30万元降低到15万元。降低专利开放许可企业数量的门槛。延续中国专利奖、专利导航项目奖补。
第三款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调整)。新创建台州市级市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由2万元降低为1万元。
第四款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部分取消)。删除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AAA守合同重信用、品牌指导服务站、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奖励。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的奖励由5万元降低到2万元。延续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奖励。
第五条“鼓励质量、标准、质量基础提升”共四款主要对《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2022年)》(三政办规〔2022〕29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款实施质量强县战略(调整)。将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的奖励金额由40万元下调到30万元。将新获三门县政府质量奖、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金额分别由30万元、10万元下调到20万元、7万元。将获得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组织的奖励金额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将当年新取得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的奖励金额由每个品种100万元下调到每个品种70万元。将当年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的奖励金额由每个品种20万元下调到每个品种15万元。
第二款实施品牌强县战略(调整)。将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的奖励金额由20万元下调到15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金额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通过认证复评审的企业的奖励金额由10 万元下调到7万元,以自我声明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的奖励金额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上述“品字标”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由不超过50万元下调到不超过35万元。将获得首张“品字标浙江农产”的企业的奖励金额由20万元下调到5万元。
第三款实施标准强县战略(调整)。
1.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浙市监标准〔2023〕8号),新增奖励,具体分别为承担标准化战略重要研究项目并验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批建设省部级及以上重要标准化改革试点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承办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标准化论坛、学术活动、知识竞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将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条件由通过验收调整为经验收达到优秀等次(国家级项目90分以上),将主要承担单位的奖励金额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下调到30万元、20万元、7万元。
2.将《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2022年)》(三政办规〔2022〕29号)第七条与第五条合并。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浙市监标准〔2023〕8号),新增奖励,分别为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标准“领跑者”、 4A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给予5万元奖励。将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的奖励调整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将新获三门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的奖励金额由30万元下调到20万元。将制定(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的奖励金额由100万元、20万元调整为70万元、30万元,制定(修订)并发布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金额保持不变。将制定完成长三角区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的奖励金额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奖励金额保持不变。对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金额由15万元下调到10万元。删除对制定(修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排序第一起草单位以后4位的企业(组织)的奖励。
3.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浙市监标准〔2023〕8号),将《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2022年)》(三政办规〔2022〕29号)第六条调整为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70万元的奖励。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增建成国际性标准化创新基地、会议基地、培训基地或其他国际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的,给予30万元奖励。承担省级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增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培训基地或其他国家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增建设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创新中心等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增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考核为优秀的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款实施质量基础提升战略(调整)。
1.将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奖励金额由100万元、30万元下调到70万元、20万元。被评为国家、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一次性奖励由50万元、10万元下调到30万元、7万元。被评为国家、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金额由50万元、10万元下调到30万元、7万元。
2.将通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的奖励金额由100万元、30万元下调到70万元、20万元。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奖励金额由30万元、10万元下调到20万元、7万元。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并通过验收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给予奖励由20万元下调到10万元。
3.将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获得省级认证认可试点项目(包括乡村民宿服务认证、绿色金融认证、绿色公厕服务认证等)证书的组织,每项认证一次性奖励金额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金额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奖励金额由10万元下调到7万元。通过“丽水山耕”认证的企业(组织)调整为获得首张“丽水山耕”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奖励金额保持不变。新增奖励,对通过产品碳足迹、双碳服务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施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对原先的《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0〕14号)《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9号)《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7号)《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2022年)》(三政办规〔2022〕29号)
进行了归集,总共分为“鼓励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培大育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和“鼓励质量、标准、质量基础提升”五个部分。新政策对原先政策的条款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国家两化融合证书、“委托事务所开展研发费审计”、“发明专利申请”、浙江知识产权奖、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等方面的补助,新增了研发设备奖励、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方面的补助,同时对部分条款内容的补助标准作了调整。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三门县发展改革局、三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三门县科技局、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门县投资促进中心
解读人:罗海滨 联系方式:0576-89336970
朱昌焰 联系方式:0576-83332784
管 信 联系方式:0576-83334796
郑卫星 联系方式:0576-83382290
赵 斌 联系方式:0576-83326212
杨 彬 联系方式:0576-833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