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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4-120660 文号三政规〔2024〕13号
成文日期2024-12-2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4-0013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4-12066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12-20

  • 文号:

    三政规〔2024〕13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4-00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2-27 09:01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41220       

 

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4〕4号)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大力推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高质量发展

实施对象:三门县域范围内的新增制造业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

(一)生产设备投资奖励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的,可给予生产设备投资补贴不超过15%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千项万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可给予生产设备投资补贴不超过10%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可给予生产设备投资补贴不超过5%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二)鼓励加大研发设备投入

省重大产业项目(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可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千项万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县重大制造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可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其它制造业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给予5%的补助。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

企业研发机构的设备总额不超出项目总设备投入的5%,超出部分按照生产设备奖励标准执行。

(三)强化项目用地保障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千项万亿”项目、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成本价作为起始价;其他新增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评估地价作为起始价。

(四)加强企业用人奖励保障

1.高管人才奖励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的,自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3年内,每年给予企业高管人才补助。人数10人,每年每人5万元。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千项万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自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3年内,每年给予企业高管人才补助。人数5人,每年每人5万元。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自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3年内,每年给予企业高管人才补助。人数3人,每年每人5万元。

2.职工购房补助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重大产业项目(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的,职工享受在三门购房补助,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套(含)。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省“千项万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职工享受在三门购房补助,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50套(含)。

新增项目被认定为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的,职工享受在三门购房补助,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套(含)。

其它新增项目,职工享受在三门购房补助,每套补助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的10%,单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累计不超过10套(含)。

购房补助对象需为企业正式缴纳社保满1年的员工,凭购房合同、不动产证、契税发票进行兑付。购房时间自项目落地之日起至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3年内,补助资金于项目通过达产复核验收后逐年兑付。

(五)鼓励利用外资

给予新增项目按照其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以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为准)2.5%的奖励(奖励计算的汇率以当年12月31日24点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汇率为准)。单个项目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鼓励企业培大育强

支持企业零地技改

对县龙头技改项目、示范技改项目、一般技改项目分档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9%、6%和3%给予补助,其中龙头技改项目补助资金分四年兑现,第一、二年各兑现应补助金额的30%,第三、四年各兑现应补助金额的20%。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上限1000万元。

(二)大力推进智能制造

1.对列入省级“未来工厂”试点名单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认定为省、县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的投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0%、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300万元。新投产企业减半补助。

3.对认定为工业机器人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0万元。

(三)鼓励发展数字经济

1.对新成立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当年完成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的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上限300万元。

2.壮大数字经济产业,对首次上规的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奖励15万元,以转统方式成为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自第二年起,企业全年产值较上年增速超15%20%30%,再分别奖励8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不超过三年。

3.对首次获得产业数字化相关(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等)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的企业,按评估等级3-5级(稳健级、量化管理级、优化级)、1-2级(初始级、受管理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奖励;对进入市级上云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4.对企业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当年软性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软性投入的3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5.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改造企业购买使用信息化服务机构服务,按当年发生的实际费用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三年,累计补助上限10万元。对列入县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8万元。

6.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10万元。

(四)推进优质企业培育

1.对新认定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奖励100万元。

2.对新创建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等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各奖励7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各奖励7万元。

3.对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10万元、8万元

4.对列入浙江省“雄鹰行动”、台州市“航母企业”、台州市“旗舰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支持企业规模经营。对首次上规且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上(含符合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免评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月度上规(需三季度前升规)的企业再追加奖励5万元。对新上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授予其“新锐企业家”称号。

2.开展重点企业竞赛活动。以制造业企业当年的产出效益为竞赛内容,按1-5位、6-15位、16-30位的排名分别授予三门县制造业“航母企业”“旗舰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分别授予“功勋企业家”“明星企业家”“精英企业家”称号,并分别给予价值5万元、3万元、2万元的物质奖励。

(六)强化企业绿色发展

1.对通过省清洁生产验收的(强制性除外)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6万元、3万元。

2.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

(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1.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通过台州市基础规范管理评价验收的规上企业、小微工业园内的规下企业奖励3万元;对通过台州市精细化管理的企业,追加奖励5万元。

2.鼓励示范引领。对被评为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或通过管理星级评价五星级企业)、县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的(或通过管理星级评价四星级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建设优秀企业家队伍。设立企业家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万,用于举办企业家培训、企业家沙龙等企业家队伍建设活动。

(八)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1.对新组建的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2.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结合年度行业治理、提升等有关任务,经考核评级,分别给予315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3.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高峰论坛,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承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1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加快创新主体培育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县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按首次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鼓励项目技术攻关

1.对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支持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给予150万元补助;对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双尖双领”)的牵头承担单位给予100万元补助。

2.开展县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每年实施不超过10个。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第三方审计,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5%给予企业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引导加大研发投入

1.按照申报税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对应项目的研发费用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超出销售收入5%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予以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2.为提升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水平,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专项经费,企业财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制定

(五)推进合作协同创新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按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对科技研发成果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项)。

2.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2、1/3、1/4、1/5给予奖励,其他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从科技银行获得的新增贷款,按该企业在科技银行支付利息增量总额(较上一年)的25%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快推广科技创新券

创新券是为强化本县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县政府向企业或个人发放。单位或个人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领取创新券,用于向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发放,每年最高领取20万元。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新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明创造

1.支持高质量创造。在全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总数(5件以上)排名前5位的最高奖励10万元,排名6-10位的最高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档只奖励首次,出现提档情形的补足差额。对新获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最高补助0.05万元。

2.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用于支持各类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经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每件最高奖励30万元;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每件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每件最高奖励1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并按规定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达5000个以上的,给予使用者最高每件补助0.5万元。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1.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给予最高30万、15万、10万元奖励。

2.实施专利导航项。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促进专利转化。专利权人将专利开放许可他人并完成许可备案的,对完成许可备案企业达10家(含)的,最高补助0.2万元。同一专利权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4.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知识产权为唯一质押物融资的,按实际支付年度利息不超过25%贴息补助,同一件知识产权补助一次,每个主体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1.支持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且胜诉(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认定侵权成立),事先告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件最高奖励3万元,同一件知识产权只奖励一次,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9万元。企业在海外主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或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给予实际支付维权费50%补助,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每件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件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知识产权保险。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给予最高实际支付保费50%补助,同一主体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促进商业秘密保护。被新认定国家、省、市商业秘密保护园区(指导站、点)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1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1.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企业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最高补助2万元,在第二、第三年通过监审,每年最高补助0.5元。

2.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新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在三门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在三门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最高奖励2万元。

鼓励质量、标准、质量基础提升

)实施质量强县战略

1.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组织)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奖励政策执行。企业(组织)新获得三门县政府质量奖、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20万元、7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组织,给予7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组织,一次性给予7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取得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7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5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品牌强县战略

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7万元;通过认证复评审的企业,给予7万元的奖励;对以自我声明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7万元的奖励;上述“品字标”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5万元。对获得首张“品字标浙江农产”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实施标准强县战略

1.承担标准化战略重要研究项目并验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批建设省部级及以上重要标准化改革试点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承办在本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标准化论坛、学术活动、知识竞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经验收达到优秀等次(国家级项目90分以上)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30万元、20万元、7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奖励政策执行;新获三门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标准“领跑者”、 4A 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制订“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对制订完成长三角区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7万元奖励;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7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起草单位以后的前4位企业(组织),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3.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70万元的奖励。新增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增建成国际性标准化创新基地、会议基地、培训基地或其他国际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承担省级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并实质性开展工作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增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增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培训基地或其他国家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增建设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创新中心等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增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考核为优秀的省级标准创新联合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质量基础提升战略

1.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7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7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7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7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7万元的奖励;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并通过验收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获得省级认证认可试点项目(包括乡村民宿服务认证、绿色金融认证、绿色公厕服务认证等)证书的组织,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奖励7万元;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7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7万元奖励;对通过产品碳足迹、双碳服务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首张“丽水山耕”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3万元。

附则

1.本政策所称投资额均以实际入库为准。

2.政策所规定的同一条款同一项目同一设备同一软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3.企业获评国家、省、台州市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政策同类同级标准给予奖励。

4.本政策第一部分所指项目需在有效期内经评审认定且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与属地签署投资协议,具体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新增项目年度绩效评估奖励额度由县经信局制定考评办法。本政策第一部分政策支持总额度回收期,自项目投产起原则上不超过8年。

5.本政策第二、三部分奖补金额与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绩效评价结果挂钩A类B类企业奖补金额不变,C类企业奖补金额减半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策。未参加亩均绩效评价的企业按照B类企业享受本政策县级奖补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6.本政策第三部分奖补资金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研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大于当年企业研发投入(以统计部门备案数据为准)

7.企业上一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3)发生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8.本政策第一部分第(一)、(四)条奖励兑现经信局负责,第(二)条奖励兑现科技局负责,第(五)条奖励兑现投促中心负责;第二部分奖励兑现由县经信负责;第三部分奖励兑现由县科技局负责;第四、五部分奖励兑现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部分条款需进一步细化操作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9.本政策自2025120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原《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0〕14号)《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7号)《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9号)《三门县高质量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三政办规〔2021〕16号)《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三政办规〔2022〕11号)《三门县支持企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2〕13号)、《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2022年)》(三政办规〔2022〕29号)《三门县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3〕13号)《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3〕2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三政规〔2024〕13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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