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上联建、统建住房的审批、建设、权证登记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村民建房成本,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
本规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村民(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上联建、统建农村住房的活动。
(二)建设规模
本规定中的联建、统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按人口数分为小、中、大户,限定面积如下: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小户(1至2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150㎡,中户(3至4人)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250㎡,大户(5人以上)所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320㎡。层数控制要求分联建和统建两种情况,其中村民联建公寓式住房层数不得超过9层,村民委员会统建公寓式住房层数不得超过18层。
(三)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技术要求
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在审批前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不得剩户型房源)等内容。
1.村民联建4-6层公寓式住房的,在设计方面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施工图综);在施工方面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鼓励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村民联建7-9层公寓式住房的,在设计方面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在施工方面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四)村民委员会统建住房的技术要求
村民委员会统建住房的在审批前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统一建设住房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可预留不超过建设住房10%的建筑面积或6套住房)。
在设计方面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块建筑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在施工方面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联建方式办理程序
村民联建公寓式住房按照村民申请、资格审查、审批发证、住房验收、权证登记等流程进行办理手续。其中村民联建4-6层公寓式住房的,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材料;其中村民联建7-9层公寓式住房的,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
(六)统建方式办理程序
村民委员会统建公寓式住房的按照建筑方案审查、村集体申请、资格审查、项目备案、审批发证、住房验收、权证登记等流程进行办理手续。村集体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农村村民联建、统建住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联建,是指村民联合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本规定所称统建,是指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六、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叶挺
联系电话:0576-8336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