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上联建、统建住房的审批、建设、权证登记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村民建房成本,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现就具体情况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人居环境整治暨农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各村在解决农民建房问题的措施上在不断探索创新,特别针对用地空间不足的村庄,通过建设公寓式住房可以有效满足村民居住需求。而从上级政策导向来看,建设公寓式住房不但可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更有利于风貌管控,应当予以鼓励推广。而我县原规定建设多(高)层公寓式住房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存在审批环节多、建房成本高、权证登记难等难题。
二、主要依据
本规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将农村住房建设分为村民自建3层及以下住房、村民联建6层及以下住房、村民联建7-9层住房、村民委员会统建18层及以下住房四类,并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和办理程序,保持村民住房使用性质和村民权属主体不变:
(一)技术要求
1.村民自建3层及以下住房的,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规定执行。
2.村民联建4-6层公寓式住房的,在设计方面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施工图综);在施工方面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鼓励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村民联建7-9层公寓式住房的,在设计方面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方案,建筑方案需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在施工方面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村民委员会统建18层及以下住房的,在设计方面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块建筑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在施工方面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办理程序
1.村民联建住房办理程序:村民联建住房办理程序参照村民自建3层及以下住房的办理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按照村民申请、资格审查、审批发证、住房验收、权证登记等流程进行办理,其中村民联建4-6层公寓式住房的,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材料;其中村民联建7-9层公寓式住房的,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
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在审批前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不得剩户型房源)等内容。
2.村民委员会统建住房办理程序:村民委员会统建住房办理程序参照村民自建3层及以下住房的办理程序,按照建筑方案审查、村集体申请、资格审查、项目备案、审批发证、住房验收、权证登记等流程进行办理手续。村集体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
村民委员会统建住房的在审批前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统一建设住房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可预留不超过建设住房10%的建筑面积或6套住房)。
(三)权属登记
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村民名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登记在村民名下。
四、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上联建、统建农村住房的活动。
五、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联建,是指村民联合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本规定所称统建,是指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七、新旧政策对比
原政策规定建设多(高)层公寓式住房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在用地审批环节需前往发改、自规、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办理审批前置手续,用地批准后仍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本规定将农村住房建设进行分类实施,特别是针对村民联建6层及以下和村民联建7-9层的办理程序进行了优化,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八、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服务中心
解读人:叶挺
联系电话:0576-8336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