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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MB0N95354Y/2024-120023 文号三农〔2024〕196号
成文日期2024-10-31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重大行政决策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65-2024-0004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MB0N95354Y/2024-120023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10-31

  • 文号:

    三农〔2024〕196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65-2024-00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11-04 09:02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发展改革局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原则,强化村民住房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上联建、统建农村住房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联建,是指村民联合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本规定所称统建,是指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三)农村住房联建、统建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公开公正、村民自愿原则。

二、建设规模

1. 面积标准。联建、统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和《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政规〔2024〕9号)执行。

2. 层数控制。联建公寓式住房层数不得超过9层,统建公寓式住房层数不得超过18层。

三、技术要求

(一)联建方式

1.建设3层及以下住房的要求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规定执行。

2.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要求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政规〔2024〕9号)规定执行。

3.建设7-9层公寓式住房要求如下:

1)设计要求: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

2)施工要求: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组织实施要求: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不得剩户型房源)等内容。

(二)统建方式

1)设计要求: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块建筑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

2)施工要求: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加强对规划、用地、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要求: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统一建设住房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可预留不超过建设住房10%的建筑面积或6套住房)。

4)涉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三门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联建方式

1.建设3层及以下住房的审批程序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办理。

2.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审批程序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政规〔2024〕9号)办理。

3.建设7-9层公寓式住房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建筑方案审查。联建村民将建筑方案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查。

2)村民申请。联建村民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申请办理。

3)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联建村民申请提交的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用地面积、户型及面积、村民名单信息表等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发证。批准单位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为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同时应附规划定点图和村民名单信息表作为附件。

5)住房验收。联建村民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相关单位先进行规划、用地、工程质量、消防等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并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出具消防设施评估报告。

6)权证登记。村民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村民名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登记在村民名下。

(二)统建方式

1.建筑方案审查。村民委员会将建筑方案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查。

2.村集体申请。村民委员会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统一建设住房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3.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请提交的实施方案、用地面积、户型及面积、村民名单信息表等内容进行审查。

4.项目备案。村民委员会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审查通过的结果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备案。

5.审批发证。1)规划用地许可:项目备案后,由批准单位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村民委员会凭项目备案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6.住房验收。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相关单位先进行规划、用地、工程质量、消防等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档案资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7.权证登记。村民委员会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村民名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登记在村民名下。

五、附则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农村村民联建、统建住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农(2024)196号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的通知(正式发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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