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
三、执行标准
(一)关于入市主体
明确了享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二)关于入市方式
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三)关于收益管理
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收益的比例、用途和管理。
(四)关于监督管理
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监督管理的内容和各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解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入市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四、入市程序
五、实施时间
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 章日治
联系电话:0576-83361648
三政规〔2023〕8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