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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3-113779 文号三政规〔2023〕8号
成文日期2023-07-13 发布机构三门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23-0008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3-11377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三门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7-13

  • 文号:

    三政规〔2023〕8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3-00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3-07-14 17:06 来源: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3713  

     

 

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管理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和《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

(二)本规定适用于三门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

    二、属性与用途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乡镇(街道)集体所有,可由乡镇(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经济合作社的,其入市收益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出让收益可用于购置物业、对外投资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按合同约定缴纳,记入“经营收入”科目。出租收益可通过购置物业、对外投资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也可用于维持村级组织日常运行。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入市收益在扣除国家相应税费、村集体提留以及入市的相关费用后,所得净收益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使用。

三、资金管理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属乡镇(街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可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街道)财政统一核算管理。

(三)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按“组账村代理”原则,由村经济合作社单独设立明细科目统一核算管理。

(四)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用于购置物业、对外投资等时,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使用,应委托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经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责任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二)乡镇(街道)财政与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三)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与监督工作。

(四)县、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规定

本管理规定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规〔2023〕8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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