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降低系统风险,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 1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三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2023年5月8日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印发
三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通过实施“先打后补”,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即:生猪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设计存栏100头以上,肉牛设计年出栏50头以上,羊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设计年出栏30000羽以上,蛋鸭设计存栏2000羽以上,鹅设计存栏1000只以上,鹌鹑设计存栏50000只以上的,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以自愿申请为主,实施“先打后补”之外的养殖场及中小散户由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供免疫服务。
2、第三方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需满足三个条件: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制度完善,特别是建立履职及其风险防范制度;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具有2名以上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由养殖主体自行采购。
其余养殖场户,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后续若省厅关闭政府采购通道,则由第三方自行采购疫苗。
(四)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给出的疫苗平均参考价格(详见附件1),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根据每年省农业农村厅给出的疫苗平均参考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年度省参考价格没有公布的,按上一次省级公开的参考价格执行。
(五)补助数量。
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并参照我县动物强制免疫计划推荐的免疫剂量、免疫程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经核准后确定。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并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
(六)补助金额。
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
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补助金额=疫苗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第三方服务主体:县财政全额补助疫苗采购费用(不得高于参考价格),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七)补助结算。自行免疫的规模场补助资金实行半年度结算。第三方服务主体疫苗采购补助资金通过预拨付方式提前下发。
三、工作流程
(一)养殖主体申报。
养殖主体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3),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
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主体按照疫苗的使用量,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浙牧通”,申请补助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
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乡镇、街道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免疫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推荐免疫剂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三)补助资金的结算和拨付。
补助资金的结算。补助资金的结算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年度分两次进行结算(上年度11、12月及本年度1-5月、6-10月两个周期),当年11、12月的补助经费归到次年度上半年结算。
补助资金的拨付。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核定的数据进行公示后,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至主体。
四、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自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自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自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及时通过平台实时上传自购疫苗采购、疫苗使用、抗体监测、免疫、出栏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自行免疫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五、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畜牧兽医所对实施主体每年度组织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取消当期补助资金。如因免疫不到位发生疫情或存在虚报现象,经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查实,取消当期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县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县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本实施方案自6月1日开始实行。2023年1月1日至5月 31日可参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2023年度疫苗平均参考价格
三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三门县“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2023年度疫苗平均参考价格
疫苗名称 | 省级参考价格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牛口蹄疫O行-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毫升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毫升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0.40元/毫升 |
附件2
三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 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编号 | 畜禽种类 | £猪 □羊 □家禽 | |||||||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 上年度 出栏数量 | ||||||||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三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区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我区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 诺 人: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联合发文三农(2023)78号关于印发《三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