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1022MB0N95354Y/2023-113412 文号
成文日期2023-06-27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MB0N95354Y/2023-113412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6-27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部门解读】关于对《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的解读

2023-06-27 17:34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一、出台背景

三门缢蛏、三门望潮、三门跳跳鱼、三门小白虾先后于2010年、2014年、2021年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几年由于销售方式的转变,商超合作、电商兴起得到较大发展,社会经营主体申请授权使用三门缢蛏、三门望潮、三门跳跳鱼、三门小白虾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另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广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要求企业或经营户申请授权方可使用专用标志。为规范三门缢蛏、三门望潮、三门跳跳鱼、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三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三、重要内容

(一)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1.符合下述条件才可提出申请:(1)产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2)已取得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加工资质;(3)能够严格按照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加工活动,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2.申请方式:由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标志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1.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2.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3)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三)监督管理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的7项监督职责,在5种情况下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5种情况下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法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2023年7月6日起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丽芝

    联系方式:0576-83332821

三农(2023)112号关于印发《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docx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