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6日
“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促进三门缢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缢蛏”(第31类,注册号:834591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三门缢蛏”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注册,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由“三门缢蛏”四个汉字组成,颜色为黑色;“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8345912)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
2.生产经营的缢蛏产自“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
3.近三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三门缢蛏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承诺书、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养殖塘证明、产品抽检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
第七条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1. 安排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验;
2. 综合审查后,做出现场核验结论。
第八条 审核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尊重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十条 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提出续签申请,经复验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三章 合法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持有生效的《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为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5.其他权利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三门缢蛏的特有品质;
3.接受“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4.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得改变“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5.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三门缢蛏的包装物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还应当标注商标合法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
7.三门缢蛏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三门缢蛏”品牌形象设计统一标准,也可由“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自行设计制作,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后,即可进行印制;
8.“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以与证明商标同时使用,标识位置以美观易识别为主;
9.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0. 如实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产品年产量、商标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备案。
11. 商标合法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商标使用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及商标使用档案等(保存期5年)。应有专人负责商标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是“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商标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宣传;
2.指导商标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负责对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协助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侵权“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假冒三门缢蛏案件,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对取消商标使用权的,收回《“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和含有“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物品;
6.对“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7.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十四条 商标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商标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缢蛏上;
2.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三门缢蛏》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要求;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三门缢蛏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商标使用档案;
5.拒绝接受商标注册人以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使用国家禁用的农(渔)药;
3.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4.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对三门缢蛏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5.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使用与商标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三门缢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法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促进三门望潮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望潮”(第31类,注册号:14650137)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三门望潮”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注册,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由“三门望潮”四个汉字组成,颜色为黑色;“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14650137)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
2.生产经营的望潮产自“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
3.近三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三门望潮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承诺书、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养殖塘证明、产品抽检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
第七条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1. 安排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验;
2. 综合审查后,做出现场核验结论。
第八条 审核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尊重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十条 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提出续签申请,经复验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三章 合法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持有生效的《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为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5.其他权利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三门望潮的特有品质;
3.接受“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4.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得改变“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5.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三门望潮的包装物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还应当标注商标合法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
7.三门望潮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三门望潮”品牌形象设计统一标准,也可由“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自行设计制作,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后,即可进行印制;
8.“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以与证明商标同时使用,标识位置以美观易识别为主;
9.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0. 如实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产品年产量、商标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备案。
11. 商标合法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商标使用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及商标使用档案等(保存期5年)。应有专人负责商标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是“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商标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宣传;
2.指导商标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负责对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协助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侵权“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假冒三门望潮案件,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对取消商标使用权的,收回《“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和含有“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物品;
6.对“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7.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十四条 商标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望潮上;
2.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三门望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要求;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三门望潮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商标使用档案;
5.拒绝接受商标注册人以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使用国家禁用的农(渔)药;
3.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4.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对三门望潮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5.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使用与商标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三门望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法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促进三门跳跳鱼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跳跳鱼”(第31类,注册号:14650138)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三门跳跳鱼”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注册,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由“三门跳跳鱼”五个汉字组成,颜色为黑色;“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14650138)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
2.生产经营的跳跳鱼产自“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
3.近三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三门跳跳鱼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承诺书、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养殖塘证明、产品抽检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
第七条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1. 安排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验;
2. 综合审查后,做出现场核验结论。
第八条 审核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尊重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十条 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提出续签申请,经复验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三章 合法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持有生效的《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为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5.其他权利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三门跳跳鱼的特有品质;
3.接受“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4.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得改变“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5.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三门跳跳鱼的包装物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还应当标注商标合法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
7.三门跳跳鱼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三门跳跳鱼”品牌形象设计统一标准,也可由“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自行设计制作,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后,即可进行印制;
8.“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以与证明商标同时使用,标识位置以美观易识别为主;
9.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0. 如实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产品年产量、商标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备案。
11. 商标合法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商标使用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及商标使用档案等(保存期5年)。应有专人负责商标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是“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商标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宣传;
2.指导商标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负责对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协助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侵权“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假冒三门跳跳鱼案件,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对取消商标使用权的,收回《“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和含有“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物品;
6.对“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7.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十四条 商标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缢蛏上;
2.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三门跳跳鱼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要求;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三门跳跳鱼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商标使用档案;
5.拒绝接受商标注册人以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使用国家禁用的农(渔)药;
3.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4.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对三门跳跳鱼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5.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使用与商标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三门跳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法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促进三门小白虾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小白虾”(第31类,注册号:51127365)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三门小白虾”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注册,享有商标法赋予的权利。
第四条 “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由“三门小白虾”五个汉字组成,颜色为黑色;“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51127365)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
2.生产经营的小白虾产自“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
3.近三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照片、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三门小白虾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承诺书、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养殖塘证明、产品抽检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
第七条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1. 安排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验;
2. 综合审查后,做出现场核验结论。
第八条 审核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
第九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尊重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十条 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提出续签申请,经复验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三章 合法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持有生效的《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为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5.其他权利由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三门小白虾的特有品质;
3.接受“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4.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得改变“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5.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三门小白虾的包装物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还应当标注商标合法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
7.三门小白虾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三门小白虾”品牌形象设计统一标准,也可由“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自行设计制作,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后,即可进行印制;
8.“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以与证明商标同时使用,标识位置以美观易识别为主;
9.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0. 如实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产品年产量、商标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备案。
11. 商标合法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商标使用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及商标使用档案等(保存期5年)。应有专人负责商标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是“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对“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商标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宣传;
2.指导商标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负责对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协助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侵权“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假冒三门小白虾案件,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对取消商标使用权的,收回《“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和含有“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物品;
6.对“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7.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十四条 商标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小白虾上;
2.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三门小白虾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要求;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三门小白虾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商标使用档案;
5.拒绝接受商标注册人以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使用国家禁用的农(渔)药;
3.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4.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对三门小白虾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5.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使用与商标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三门小白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法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