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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3-113393 文号三政规〔2023〕7号
成文日期2023-06-2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0-2023-0007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3-11339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6-27

  • 文号:

    三政规〔2023〕7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0-2023-00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6-27 09:16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3621        

 

 

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我县区域协调项目三年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通知》(浙财农〔20233号)文件精神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指省财政厅下达三门县的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奖补资金和县财政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区域协调项目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区域协调资金使用范围为三门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及其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期各年度调整报备计划)中的项目。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印发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所确定产业振兴抱团强村、和美乡村建设三大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  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项目任务落实、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业务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和政策制定、绩效监督工作;相关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作为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做好项目的推进、管理和监督;国企、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营。

  区域协调资金项目纳入三门县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流程,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开公示、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

  区域协调项目建设主体对象有部门、乡镇街道、国企、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市场经营主体对市场主体要求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罚过的主体(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申报项目的建设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单个项目投原则上应不少于500万元。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县区域协调资金预算安排的资金数,制订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计划,并在9月底前完成年项目申报2023年项目申报应在当年6月20日前完成,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三门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经评审立项、公开公示的项目,按照责任主体和投资主体明确、投资规模适当、项目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可执行性强的原则,10月底前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后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补助资金安排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各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申报流程和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管理制度、建设程序和下达的计划进行建设,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的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原渠道报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调增的投资额不增加补助额

第十  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区域协调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科学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表。各项目建设主体每月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季初5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  各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对项目前期审批材料, 项目招投标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图文影像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和公告公示资料等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报送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项目建成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国企实施的项目由其自己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递交竣工验收材料(一式5)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报告及相关台账资料由项目责任单位整理成册后报送一份至县财政局存档。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应当按批准文件的建设地点、性质、标准、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绩效创建指标完成和产业带动情况。

4.竣工结算情况。应当按要求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合格的审价报告。

5.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及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项目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资金管理

十六  区域协调资金的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区域协调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关于印发三门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扶持项目,共3大类10子类 

补助标准: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飞地抱团项目(注:指企业承担政府消除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任务,承诺保底收益的项目)不受补助比例和补助额度限制。

(二)其他产业项目按审核认定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的村级公益性项目按审核认定实际完成投资额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0%(参考依据6第十八条);共富工坊项目补助参照《三门县共富工坊扶持政策》执行;农村饮用水薄弱环节提升工程项目补助办法由县水利局另行制定。

十七  区域协调资金可以采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补助方式

十八  区域协调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财政局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实行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办法及时将激励资金下达到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实行分批预拨,项目验收前预拨资金不得超过安排补助金额的70%。

第十九条  专项激励资金拨付进度款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项目实施用款计划,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一份至财政局存档,由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和拨付资金。

二十  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加快项目进度,提高预算执行。区域协调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产业发展项目以外的对个人补助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用、拆迁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经常性支出及弥补企业亏损、修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政策处理等与专项激励政策无关的支出。

  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监督检查和财经纪律

  区域协调资金按照专项资金阳光监管的要求,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和资金监管责任追究制。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到层层公示,及时将项目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 严格资金管理,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并配合县财政、农业农村、发改、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  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挤占或者弄虚作假套取区域协调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  项目涉及土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同一建设内容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整合资金除外),不再享受本政策。上述补若超出安排资金上限的,同一项目内按照等比例进行核减。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1日起实行,至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结束时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政规〔2023〕7号 关于引发三门县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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