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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3-112650 文号
成文日期2023-06-01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3-112650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6-01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文字解读】《三门县“个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3-06-01 16:13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门县“个转企”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县“个转企”工作决策部署。为推动《意见》实施,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修订的背景

2022年4月,在全县涉税政策清理过程中,发现《关于印发三门县“个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办发(2012)156号)政策措施第5条第2点需要清理。根据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和涉税政策清理相关要求,特修订《三门县“个转企”工作实施意见》。

二、 《意见》修订的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意见》修订的意义

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息资源共享为抓手,健全完善一系列政策扶持体系,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

四、《意见》起草过程与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4月全县涉税政策清理反馈过来后,立即对政策进行梳理,根据我县实际,修正条款2条、增加条款2条、删除条款1条,并按照县财政意见增速了文件实施年限。并与5月份先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定稿。

五、《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及总体特点

(一)修正条款2条:

税费优惠扶持和财政奖励。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减免政策的企业,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规费,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三年内给予减免;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涉及房产、土地权属变更(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的,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对升级后的企业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依法享受优惠。

(二)增加条款内容1条:按照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内容,对乡镇(街道)和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的,奖励乡镇(街道)每家2000元、奖励“个转企”企业3000元;转型升级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奖励乡镇(街道)每家1000元、奖励“个转企”企业1000元;二次转型为公司的,每家企业奖励3000元。”

(三)删除条款1条:将原文件政策措施第5条第2条

删除。

    (四)按照县财政局意见增设文件实施有效期限十年

    六、《方案》落实的重要举措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领导,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努力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落实。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乡镇、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努力形成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工作局面。市场监管局要全面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硬举措,确保组织到位、督导到位、整改到位。

(三)营造氛围,确保实效。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信心。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排摸整体情况,尽快落实支持“个转企”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为“个转企”工作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确保我县“个转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县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杨玲 

联系方式 0576-8332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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