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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3-112366 文号三政办规〔2023〕8号
成文日期2023-05-04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3-0008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3-112366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5-04

  • 文号:

    三政办规〔2023〕8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3-00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11 08:56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三门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企发〔202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产业基金是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府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于政策类、效益类两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全县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政策类项目是指围绕特定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或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的重大创新项目,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第三条 县产业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县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级补助、其他资金等。首期到位资金5亿元,后续视基金项目投资需求及绩效状况调整规模并到位资金。

第四条 县产业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同时鼓励积极探索适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五条 县产业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形式进行投资运作,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不受本办法所设规模、出资比例、存续期限及最低让利比例等条件限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县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县产业基金以三门县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金投公司)为基金法人主体,授权三门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公司)作为县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实行1+X”机制。“1”是指基金管委会固定人员,包括: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络财政工作副主任,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投资促进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及县国投公司法人代表。“X”是指根据项目类别临时增加的成员,包括:行业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线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落地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确定县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审定子基金方案,审议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审定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尽职免责机制等县产业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审定县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阶段参股的投资、股权退出、激励政策兑现等方案,审议县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定县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若决策基金出资(投资)额度少于或等于5000万元,由基金管委会直接作出决策。若决策基金出资(投资)额度大于5000万元,由基金管委会先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最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开展对县产业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或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国投公司主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管、财政出资风险控制等职责。同时,作为县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法人主体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拟订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及奖励、尽职免责机制等县产业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二)建立针对县产业基金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拟订县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基金管委会审定,负责落实基金管委会相关决议,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以设立子基金形式完成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组织子基金开展信用登记;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县产业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

(六)会同子基金其他合伙人遴选确定县产业基金子基金托管银行及托管协议,同时负责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监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子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约定,至少每半年出具监管报告;

(七)协助协调相关部门和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接受县产业基金年度绩效评价;

(九)基金管委会、县财政局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县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向县国投公司提供适合于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需求清单;

(二)配合做好项目投资的对接服务,协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县政府或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股权投资管理形式。县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涉及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省、市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通过参投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县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不是第一大出资人。同时,鼓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参股基金,形成投资合力;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其中投资期不超过3-5年,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延长期不超过2年(含);

(四)投资领域:围绕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产业升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招引为目标,主要投向本县重点投资项目,特别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扶持培育更多的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淘汰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三门县注册企业(以企业工商、财政隶属关系为准,下同)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县产业基金出资额。

以下情形可计算为子基金返投金额,具体包括:

1子基金存续期内,县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入三门县的,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额2倍计算;

2子基金存续期内,县以外的被投企业被三门县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50%以上的股权收购)的,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

3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县外其他基金投资到三门县注册企业的,或县外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入三门县的,或三门县以外被投企业被三门县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50%以上的股权收购)的,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

4子基金存续期内,县以外的被投企业在三门县设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三门县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额;

5以上行为有被确认为有利用外资的,根据外资额度大小,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际投资额0.5倍计算;

6其他经县政府或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情形。

(六)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对管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谈判,且对县产业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管理费已含子基金的审计、会计、律师费用、合伙人会议费用、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尽调、评估、托管费用等。投资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收取;退出期内按子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不超过1%的比例收取,延长期及清算期内无管理费。

(七)子基金注册地址: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三门县。

第十四条 发起设立、管理县产业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

境内机构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机构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第十五条 子基金设立程序。县产业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县国投公司作为县产业基金的管理方,按照县政府或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县产业基金申报指南。县产业基金政策规定、申报指南、工作流程、工作动态应当及时在“掌上三门”或“三门国投”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拟申请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县国投公司进行申报。县国投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经县政府或基金管委会同意,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可不公开征集。

(二)尽职调查。县国投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预审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在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县国投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资深专业人士以及社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拟成立的子基金其他政府出资方在6个月内已经通过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县国投公司可不再组织上述流程。

(四)投资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县国投公司提出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县产业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提请基金管委会审定。

(五)社会公示。县国投公司将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的子基金相关情况在三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子基金设立的,县国投公司应当及时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资金拨付等工作,最终签署的文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投后管理及退出。县国投公司负责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工作。

第十六条 签署章程或协议时间要求。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县国投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备。如遇特殊情况,经管委会办公室同意予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基本要求。子基金进行投资时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二)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确需特别支持的子基金,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四章  投资退出及让利方式

第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如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县国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县国投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子基金各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县产业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 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照子基金公司性质参与成立清算组,清查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按照出资人在子基金中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县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取得让利金额占总让利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自县产业基金首期实缴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县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且子基金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县产业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单利计算年投资回报率6%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不满整年按实际天数除以365天折算。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自县产业基金首期实缴之日起4年后购买县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且子基金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县产业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单利计算年投资回报率10%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不满整年按实际天数除以365天折算。

子基金出资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县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的,按上述转让价格为底价,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上述转让均以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让利申请日为基准日。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到期清算时,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县产业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获得归属于县产业基金有超额收益前提下,再按如下比例进行让利。具体让利方案为:①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县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30%(含)至150%(含),按不高于县产业基金超额收益的30%比例让利;②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县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0%175%(含),按不高于县产业基金超额收益的40%比例让利;③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县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以上,按不高于县产业基金超额收益的60%比例让利。

如遇特殊情况,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执行。但最高让利金额不高于超额收益。

第二十四条 县产业基金让利兑现程序: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县国投公司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县国投公司接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请基金管委会审定。

(三)公示。基金管委会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四)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政策兑现的,由县国投公司5个工作日内执行让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县产业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确认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申请县产业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至县产业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县产业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县产业基金罚息及同意县产业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县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应于重大事项发生后7日内向县国投公司进行披露。子基金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向县国投公司报送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县国投公司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县国投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期外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县国投公司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无代表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委派观察员出席子基金投委会会议,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县产业基金末位出资要求。县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原则上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有其他政府资金共同参股合作设立子基金情况,出资顺序以具体协议为准。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县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国投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基金管委会批准后要求县产业基金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县产业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县产业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县产业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合伙协议签署超过6个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注册设立的;自子基金注册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子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备案手续,并开展投资业务的(以子基金实际出资为准);

(三)县产业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县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县产业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考核方案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县国投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要求。对县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县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国投公司原则上每年按县产业基金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合作单位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的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年初按县产业基金上年末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6%预提,年终根据当年末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原则上每年管理费不超过1%。具体标准如下:绩效考核优秀档次的,按1%计取;良好档次的,按0.8%计取;合格档次的,按0.6%计取;不合格档次的,按0.4%计取。

第七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县国投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县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县产业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县产业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不符合县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县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54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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