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公共服务等用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国有、村集体所有办公楼、农贸市场、文化礼堂等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主要原因为这些项目建设要求时间短,也有为满足公共需要未及时按照规范流程审批等原因。主要分布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办公用房(包括乡镇、站、所)、农贸市场、文化礼堂,以及科教、医疗用地和建筑物,通过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可以使其审批合法化,产权更加明晰,经过部门实地踏勘要求整改,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本处置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范围内2013年5月28日前建成,用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国有(包括国企、央企)或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贸市场、文化礼堂、村办公用房等公用设施土地及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不同时间段相应处置政策、处置程序、其他情形的处置办法。
(一)四个时间段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政策
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为主线,确定地上物所有权在不同时间应提供的登记权源文件,共分为四个时间段。
(二)处置程序
按照联合审查、行政处罚、规划许可、核实验收、权证办理五个步骤办理产权登记。
(三)其他情形的处置办法
房屋建造时间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确定建房时间,公告期为7天。
四、实施范围及实施时间
实施范围:三门县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燕妮
联系方式:0576-83318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