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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9XN/2023-112199 文号三政办规〔2023〕7号
成文日期2023-04-2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SMD01-2023-0007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9XN/2023-11219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4-20

  • 文号:

    三政办规〔2023〕7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3-00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县公共服务等用房不动产历史 遗留问题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4-23 08:43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公共服务等用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0


三门县公共服务等用房不动产历史

遗留问题处置暂行办法

 

为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公共、公益设施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范围内2013528日前建成,用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国有(包括国企、央企)或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贸市场、文化礼堂、村办公用房等公用设施土地及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存在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置规定

不同时期建设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土地及建筑物,按下列规定处理后予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一)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不再收取土地、房屋权源材料,按现状确认不动产权属。

(二)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合法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按现状确认不动产权属。

(三)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起至2013528日《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实施前合法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联合审查的模式,在符合或调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办理行政处罚、规划许可、核实验收、权证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中,200721日《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4号)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需提供规划核实材料;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合法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符合使用要求的,不再收取建筑物权源材料,以具结方式予以确定所有权。

(四)2013528日《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实施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三、处置程序

(一)联合审查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到现场踏勘,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整改意见。

(二)行政处罚

各相关部门出具同意补办的联合审查意见表后,由县综合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凭联合审查意见表对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规划许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现场办公意见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出具的同意补办意见、县水利局出具的同意补办意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违法建筑处置受理凭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等材料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四)核实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出具相关确认书。

(五)权证办理

经上述程序处理后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代替竣工备案表)等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四、其他规定

房屋建造时间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确定建房时间,公告期为7天。

五、本办法自20234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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