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蛇蟠乡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在《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切实搞好养殖辅助船安全生产管理,
进一步加强养殖辅助船安全生产工作,对在蛇蟠乡辖区内滩涂、浅海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户需使用养殖辅助船的,需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特制定《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纳规养殖船舶须满足下列“六定”原则:
(一)定船:纳规养殖船舶的认定、审核等工作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落实,按照纳规标准进行认定和审核,并对
其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船名)格式为“三蛇养XXX(3位数字)”。纳规养殖船舶的材质为钢质、不锈钢、塑钢木质、泡沫板+钢管(钢板)及国家认可的其他船用材质;原则上船舶长度为≥6米<12米,主机功率≤50千瓦。
(二)定人:包括确定船东、船员和限定载客人数。用于养殖交通船舶包括船员在内的载客人数不得超过9人,养殖船舶
包括船员在内的载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船上人员需购买责任保险。
(三)定区域(含航线):对每艘纳规船舶根据其功能限定其活动的区域或航线,明确固定靠泊地点,离岸不超过3海里。
(四)定时间(含气象):纳规船舶仅限良好气象条件下航行,严禁大风和能见度不良等气象条件下航行作业。
(五)定制度:建立落实纳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定人联船”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定用途(含申请条件):纳规养殖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方可办理船舶纳规:
1.书面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所在地乡镇、村盖章);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承包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生产的,应提交承包合同及养殖水域、滩涂界址图;坝外围塘养殖限所在养殖塘为陆路未通的养殖塘。
4.养殖的范围、品种、规模和方式等应符合本县水产养殖功能规划;
5.纳规船舶相关资料;
6.因到期、转让、终止或其它等原因需变更或注销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养殖水域、滩涂按100亩养殖面积配套1艘机动船标准申请,且每户不得超过2艘,在100亩以下的仅限1艘;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该管理办法解读机关为三门县蛇蟠乡人民政府。
解读人:刘先涨,三门县蛇蟠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电话:0576-8332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