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2023年11月20日发文的关于《印发〈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蛇政〔2023〕32号)因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现予以废止,并将修改后的《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蛇蟠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养殖辅助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船舶,以下简称养殖辅助船。
一、纳管条件
1.纳规管理的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必须为在蛇蟠乡辖区内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户,海上养殖须有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坝外围塘养殖须有有效期内的养殖合同且所在养殖塘为陆路未通的养殖塘。
2.纳规管理的养殖辅助船船体结构基本完善,具备适航条件和生产作业能力。船只上不得设置捕捞设备和捕捞网具。
3.纳规管理的养殖辅助船的从业人员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所在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出海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在适航范围内和规定养殖海区内航行,不得超出给定的范围,不得从事除养殖作业需要以外的任何活动。
4.严禁在恶劣天气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出港航行,不得夜航。
二、纳管流程
1.纳规管理的养殖辅助船船主须到所在村登记备案船舶相关信息,所在村落实“定人联船责任人”,填写《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登记备案表》。
2.蛇蟠乡根据各村登记备案信息,联动所在村对养殖辅助船船体配置进行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规。
3.养殖辅助船海区作业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规范作业。
三、纳管要求
1.纳管的养殖辅助船应在蛇蟠乡规定的码头内集中停泊,养殖区域为黄泥洞村海域的停泊在黄泥洞码头,养殖区域为山前村海域的停泊在山前码头、养殖区域为山后村海域的停泊在孝头码头、市门码头。
2.纳管的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及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作业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以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3.严禁养殖辅助船舶从事捕捞、放笼、海钓、休闲渔业;严禁船舶超载、超限、超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严禁超核定航区生产作业及航行,严格遵守渔船《避碰规则》。超限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经查获报海事部门予以处罚。
4.严格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航行,超过核定风力出海生产作业的,一经查获报海事部门予以处罚。纳管的养殖辅助船在海上作业时,收到风力预报或遇到超过核定风力标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回港避风,否则报海事部门予以处罚。
四、应急措施
1.纳管的养殖辅助船在生产作业时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应急事件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村及乡政府报告。
2.在应急救援到达之前,养殖辅助船相关人员应当尽力自救;在不危及自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周边养殖辅助船人员应当听从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尽力救助水上遇险人员。
五、养殖辅助船管理工作纳入村干部考核。
六、本办法由蛇蟠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登记备案表
2.养殖辅助船安全生产责任书
3.承诺书
附件1:
蛇蟠乡养殖辅助船登记备案表
船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
养殖船 基本情况 | 1.拟发放船舶编号 | |||||
2.船舶主尺度 | 总长 米,型宽 米,型 米 | |||||
3.主机功率 | 千瓦 | |||||
4.船体材质 | ||||||
5.养殖种类 | ||||||
6.养殖区域及规模 | ||||||
7.救生设备情况 | □已配备 □未配备 | |||||
8.消防设备情况 | □已配备 □未配备 | |||||
9.通导设备情况 | □已配备 □未配备 | |||||
10.号灯安装情况 | □已安装 □未安装 | |||||
定人联船 情况 | 村(社)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
乡镇(街道)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
船主 承诺情况 | 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村(社)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政府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养殖辅助船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切实搞好养殖辅助船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养殖辅助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依法监管,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养殖辅助船事故的发生,保障渔业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村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村委会责任
1、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明确养殖辅助船所有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监管网络,帮助各相关人员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行定人联船制度。
5、做好养殖辅助船防台工作,制定防台预案,按照县乡防台预案的具体规定,抓好养殖辅助船避风的落实工作,及时转移船舶到指定地点,统计养殖辅助船避风情况,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养殖辅助船所有人责任
1、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执行。
2、养殖辅助船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救生设备。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自查。
3、养殖辅助船出海作业时从业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在适航范围内和规定养殖海区内航行,不得超出给定的范围,不得从事除养殖作业需要以外的任何活动。
4.严禁在恶劣天气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出港航行,不得夜航。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乡、村、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村民委员会 养殖辅助船所有人
签字盖章: 签字:
202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书
本人是编号养殖辅助船的所有人,为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渔业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作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2.出海作业时穿着救生衣,在适航范围内和规定养殖海区(本船为 村养殖海区至 村码头)内航行,不超出给定的范围,不从事除养殖作业需要以外的任何活动。
3.不在恶劣天气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出港航行,不夜航。
4.自觉做好防台、防汛工作,遵照乡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
5.本人承诺,如违反承诺,放弃本人所拥有的养殖辅助船所有权,任由有关部门处置。
以上承诺完全出于本人意愿,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