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关于制定三门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全面展开,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县(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制定依据
《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0〕286号)文件
三、收费主体及收费管理办法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统一发票,加盖收费主体专用章或公章。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既定的收费标准,对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
四、实施范围及对象
三门县城区及滨海新城部分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用户。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等费用。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6-83516075
联系人:俞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