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15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196号)要求,制定了《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三教〔2015〕195号)。近年来,随着省市其他各项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优化和加快推进我县民办教育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十一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一)主要目的。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为推进我县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二)主要导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专款专用,遵循因素分配的原则。
(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为我县民办学前教育(含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发展。
(五)专项资金的来源。分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六)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
分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两部分:
1.民办学前教育学校
⑴幼儿园上等级补助。对当年度评上三、二、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⑵教师新增持证补助。对当年取得教师资格证在我县幼儿园任教的,给予每人200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
⑶公用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学生数、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后补助公用经费。
2. 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分保障性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个部分。其中保障性部分占资金总额的70%,奖励性部分占总额的30%。
⑴保障性部分“由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师资培训经费补助和教师社保补助等3个项目组成。
⑵奖励性部分:根据各民办学校推进教育发展管理和绩效情况,设定学校产出奖。根据民办学校毕业生数,不同阶段毕业生数按不同系数折算。
(七)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八)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师培训,稳定教师队伍等。
(九)民办学校的财务要求。民办学校应当按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检查。
(十)民办学校责任要求。有4类情形的民办教育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一)明确《管理办法》的启用时间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三门县财政局;三门县教育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晓东,联系电话83376539
杨 斌,联系电话8333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