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1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民办教育发展,经县政府同意,设立“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对《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教育局
2022年12月30日
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11号)精神,县财政设立“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推进我县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旨在通过专项财力的引导和支持,推动各方共同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投入,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
(一)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向社会传递“政府鼓励民办教育”的信号,打消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顾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二)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提升民办教育质量。通过政府扶持特别是财政支持,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从而引导民办学校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民办教育质量。
(三)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遵循因素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民办学前教育(含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下同。)和其它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财政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等无明确要求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民办学前教育:
1.幼儿园上等级补助。对当年度评上三、二、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教师新增持证补助。对当年取得教师资格证在我县幼儿园任教的,给予每人200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
3.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执行《关于建立三门县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通知》(三财行发〔2019〕16号)文件。实际分配时,按《三门县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83号)、《关于下达2012年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2〕247号)和《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94号)等文件的要求,对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后补助。
(二)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1.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补助资金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并结合县财力状况分为保障性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个部分分配。其中保障性部分占资金总额的70%,奖励性部分占30%。除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外,其余根据当年实际补助资金,按系数折算后予以补助。
2.保障性部分由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师资培训经费补助和教师社保补助等3个项目组成。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当学年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对已按省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杂费的学校,给予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学生总数不足100人的按100人计算。
(2)师资培训补助。对民办学校根据县教师培训计划派出教师、校长参加培训的,培训费给予补助。
(3)教师社会保险补助。对取得教师资格证,并连续在我县学校任教1年以上在岗非在编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补助。
3.奖励性部分根据各民办学校推进教育发展管理和绩效情况,设定学校产出奖。根据民办学校毕业生数,不同阶段毕业生数按不同系数折算。
民办学校产出的计算公式为:
民办学校产出=∑各类教育阶段毕业生数×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小学1,初中1.3,普通高中1.5,中等职业教育2。
民办学校产出因素分配额计算公式为:
某民办学校产出
民办学校产出因素分配额=按因素分配法分配的该专项资金总额× ----------------
∑全县民办学校产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拨付等工作;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领域有关政策部署以及我县教育实际,通过相关基础数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补助资金发放流程: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应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证明材料、评估验收的文件、专家组鉴定意见等依据。县教育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汇总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八条 资金用途。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师培训,稳定教师队伍等。
第九条 财务要求。民办学校应当按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教育局将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2.办学行为不规范,学籍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3.学校整顿、停办。
4.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三教〔2015〕19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三门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