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提高民用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现将《三门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7日
三门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提高民用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包含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及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四类。
“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是指列入本县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综合节能率达到15%及以上目标的项目。
“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满足国家或浙江省现行标准有关要求,并列入本县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实施计划的项目。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地源热泵系统、导光管采光系统等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 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
(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验收评估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予以认定,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体系组成,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
(二)二星级绿色建筑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并授予标识;三星级绿色建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并授予标识。
(三)2025年底前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竣工能效测评报告的承诺书。
第五条 申报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改造服务公司。申报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社会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等。工业建筑如实际使用功能为公共建筑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申报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1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申报项目应采取1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内容。
(三)申报项目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完整能耗数据的条件,宜提供包括建筑竣工图纸、能耗账单、主要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已采取的节能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资料。
(四)申报项目改造内容的开工时间应在2021年1月(含)之后,并承诺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示范验收,鼓励申报单位提前完成改造。
第六条 申报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申报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二)按照能效水平由低至高分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能耗3个级别,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进行设计评价,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下设的近零能耗建筑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报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联合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申报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出具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替代率)核算书。
(二)2025年前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能效测评的承诺书。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政策、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初审。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的参建各方应依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示范项目申报书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申报单位应定期向申报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四)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通过专项技术审查后于每季度末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当季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按要求完成示范内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示范项目相关应用技术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自项目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不少于12个月正常运行后,由申报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申请后进行验收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按照相关规定选取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实施后的改造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节能量等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示范项目通过测评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备案。
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小于10%的项目,可按折算系数计算后得出折算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折算面积=建筑面积×折算系数
综合节能率/15% (10%≤综合节能率≤15%)
折算系数=
1(综合节能率≥15%)
综合节能率是指项目节能率与项目节水率折算成的节能率之和,其中节水率3.26%折算为节能率1%。
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当自项目通过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下设的近零能耗建筑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价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备案。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经不少于12个月正常运行后,由申报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申请后进行验收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按照相关规定选取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的建筑面积、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等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示范项目通过测评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备案。
核验资料主要包括:
1、示范项目核验申请表;
2、示范项目验收文件;
3、相关节能材料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示范项目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示范技术应用情况、取得的示范经验和成效等);
5、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应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评审。评审仍不通过的,取消示范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由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3-5名。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能效测评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对出具的测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已列入计划的示范项目,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申报的内容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超出承诺时间一年以上完成工程验收的;
(七)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主体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