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优化发展空间,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招引项目落户县内闲置和低效工业地块,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结合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在《三门县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三县委办发〔2021〕29号)文件的基础上,特制定补充规定。
二、起草的过程
2022年6月20日,孙军庆副县长组织召开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政策研究会,参会单位包括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税务局分管负责人,研究、讨论《补充规定》编制意见。
6月27日、8月8日,孙军庆副县长再次组织召开政策研究会,进一步征求《补充规定》文本修改意见和建议,完善后形成审批稿。
三、主要政策依据
1.《三门县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三县委办发〔2021〕28号)
2.《三门县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三县委办发〔2021〕29号)
3.《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三政办规〔2022〕11号)
4.《三门县招商选资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0〕14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1.适用对象。经县政府同意,通过整体股权转让、政府收储后出让等方式落户三门县低效工业地块(包括消除闲置状态转为低效用地)上的投资大、项目好、有潜力的优质企业。
2.激励标准。根据配套完善的程度,全县划分三个区域,按照重大制造业项目、重点工业项目给予分档激励。
3.激励方式。根据项目推进的不同阶段节点和投资额度,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以企业正式投产当年起8年内的地方综合贡献扣除招商选资政策所享受的金额为限;若补助金额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则须退还超出部分补助资金。如项目未能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达产,则一次性退还所有补助资金。
4.其他。本意见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涉及的激励补助不影响企业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解读机关:三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陈畅 联系方式:13958532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