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修订稿)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主线总长28.8km,连接线总长4.8km,是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也是台州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四纵三横”高速公路网络中第一横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统一政策、限期完成的要求,分别由海游街道办事处、海润街道办事处、珠岙镇人民政府、亭旁镇人民政府、健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政策处理工作,乡镇(街道)应专门成立政策处理指挥部,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处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工作时间到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为止。相关工作任务及经费以签订《工作任务书》的形式,进行责任包干。
(一)乡镇(街道)主要工作任务包括:1.征借地(含养殖塘土地、附属设施用地、取土用地、弃渣用地、临时用地);2.建筑物拆迁(含房屋拆迁和安置、坟墓迁移和安置、其它建(构)筑物拆迁);3.果树苗木、青苗、养殖物的清理和养殖设施的处置;4.施工中涉及本辖区的工作协调和环境整治。5、配合三门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项目指挥部)做好杆线迁移、特殊物的处置和其它工作。
(二)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职责范围和比较重大事项的,由县项目指挥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可以参照县内类似相关项目中的处理办法执行。
(三)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传媒中心、县供电局、县环境公司、县交旅集团、中国电信三门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县分公司、铁塔公司等有关部门和沿线各行政村两委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和县项目指挥部做好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二、政策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在任务书范围内的,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若有结余,分别由乡镇(街道)用于项目后续相关工作。
(一)经费包干范围,包括征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果树苗木、青苗补偿费,养殖物及养殖设施补偿费,其它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等费用。以定界红线内的实际征迁数量,按统一补偿标准核算包干总额。
(二)因工程或征迁需要(含未列入项目测算的),扩大征迁安置范围而增加费用,经县项目指挥部审查同意后,按实追加。
(三)包干经费由县项目指挥部根据乡镇(街道)工作进度按需拨付。乡镇(街道)按照“工作包干、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管好用好征迁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政策处理补偿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运行。
(四)县项目指挥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征迁资金的监管,及时开展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水域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必须先征收的税费,先行缴纳。如有免缴、返还的经费必须全部用于项目的征迁工作。
(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省审批时的要求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根据三门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三政规〔2020〕10号)(详见附件1)。征地补偿费在征地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
(一)果树苗木、青苗、房屋等地面附着物,根据类别,按规定的标准或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3)。
(二)养殖塘(含塘闸)设施和养殖物的补偿,根据类别,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4)。
(三)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借用土地的补偿费(借地补偿费),水田、园地、旱地每年每亩按2500元补偿;林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每年每亩按1800元补偿。补偿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超过一年不足两年按两年补偿,并预存复垦保证金。租借土地使用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拆除临时建筑物,临时借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原主,并增付一年借地补偿费,方可退还复耕保证金。
(四)沿线征收范围内涉及到民房征收﹑坟墓迁移的安置用地,由县项目指挥部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行政村做好规划选址、报批等工作,落实好安置点。沿线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边角地无法耕种(或养殖),给予补偿。
四、工程沿线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养殖塘管理用房等征迁工作按管辖权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确需迁建的,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落实。
(一)工程沿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住宅)属私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在房屋货币补偿的基础上,还可选择迁建安置、退出宅基地货币补偿或房票三种安置方式之一。
1.迁建安置:根据村庄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或其法定占地面积征一还一实施迁建安置。
2.退出宅基地货币补偿:进城的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在房屋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结合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等)上浮25%给予补偿。
3.房票安置:进城的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并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用房的,在按退出宅基地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评估费等)10%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方案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3)。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用房的,民房按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0%予以奖励。
被征收民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计算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区块的实际情况每2年公布一次。选择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8个月。选择退出宅基地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民房搬迁补偿费按每户2400元给予补偿(含二次搬迁)。
企业搬迁与临时安置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损失费用。一次性补偿的搬迁费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临时安置费按照企业市场评估价值(仅指合法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下同)的5%给予补偿。
(三)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等用房:企业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后按期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企业市场评估价值的15%给予搬迁奖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企业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四)被征收人有下列任意一种行为的,取消一切奖励:
1.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
3.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强制征收的;
4.其他应取消奖励的行为。
(五)为确保拆建户在拆建中的人身安全,相关乡镇(街道)为拆建户办理拆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县项目指挥部负责支付。
五、沿线涉及通信杆线、广播电视杆线、电力杆线以及供水、燃气管道等设施的迁移,按县项目指挥部要求的期限,分别由各相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期完成迁移工作,给予迁移补助。
六、由于征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乡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和沿线村两委应顾全大局,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按时做好征迁等工作,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完成。
(一)对于阻挠和拖延重点工程建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将项目的政策处理等工作纳入县对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体系。
(四)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征迁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争先进位的氛围。
(五)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全力做好本项目政策处理工作,对一些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范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七、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6日印发的《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规〔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建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2.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
东延段)工程建设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3.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建设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建设滩涂、养殖塘和养殖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
东延段)工程建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单位:亩
土地类别 | 补偿项目 | 二级区块 价格(元) | 三级区块 价格(元) |
一类用地 (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 |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 52000 | 48000 |
二类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 32000 | 29000 |
河流溪滩 | 国家所有,不付征用费 |
附件2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
东延段)工程建设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单株(簇)补偿 标准(元) | 每亩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葡萄 | 盛果期(4年以上) | 55 | 12000 | 最佳种植密度为 180-220 株/亩。 |
初果期(2-3年) | 35 | 7000 | ||
幼龄期(1年) | 10 | 2500 | ||
桃树、柑桔、枇杷、李树、梨树等 | 盛果期(5年以上) | 150 | 9000 | 最佳种植密度为 45-70 株/亩。 |
初果期(3-4年) | 80 | 5000 | ||
幼龄期(1-2年) | 10 | 1000 | ||
杨梅 | 盛果期(10年以上) | 300 | 9000 | 最佳种植密度为 25-30 株/亩。 |
初果期(5-9年) | 180 | 6000 | ||
幼龄期(1-4年) | 30 | 1500 | ||
毛竹 | 5 | 2500 | ||
杂竹 | 1 | 1000 | ||
树木 | 胸径3-5厘米 | 2 | 2500 | 胸径指树木离地面1.3米的直径; 古树珍稀名木、“名特优新”等特殊作物按实评估确定 |
胸径6-10厘米 | 25 | |||
胸径11-20厘米 | 50 | |||
胸径大于20厘米 | 90 | |||
覆盆子 | 30 | |||
茶园 | 2500 | |||
桑园 | 2000 | |||
果木苗圃 | 嫁接苗 | 0.5 | 2500 | 花卉苗木、名贵苗木、大树等,需要移植的,按实际评估确定 |
说明:
1、各类果树补偿以单株计算,根据种植密度、品种、树龄、管护程度、长势长相、果实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各阶段的最高标准;
2、本表未包含的果树补偿指导价格可以参照本表类似果树补偿标准,也可以另行按实评估补偿;
3、名优品种果木按实际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面积1亩以上,郁闭度0.2以上的林木、毛竹按亩计算。
附件3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东延段)工程建设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 单 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 注 | |
太阳能热水器安拆补助费 | 台 | 300 | 含空气源热水器。电、液化气热水器的补偿减半执行。 | |
不锈钢水箱安拆补助费 | 个 | 100 | ||
空调安拆补助费 | 台 | 200 | ||
自来水转迁补助 | 户 | 200 | 含一管插地抽水器 | |
一户一表转迁补助费 | 户 | 150 | 指生活用电用户 | |
电话移机补助费 | 门 | 108 | ||
宽带转迁补助费 | 端口 | 208 | ||
有线电视转迁补助费 | 户 | 100 | ||
围墙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天井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粪坑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水井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鸭棚、管理用房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蔬菜棚、葡萄架、大棚等 | 按实际评估确定 | |||
青苗补偿 | 单年生 粮油作物 | 亩 | 1200 | |
单年生 经济作物 | 亩 | 1500 | 速生性蔬菜 | |
2000 | 其他经济作物 | |||
坟墓 | 框 | 1200(迁移费) | 涉及到墓群的迁移由指挥部会同乡镇(街道)统一规划,安排迁埋点,建设费用由县项目指挥部负责。 |
附件4
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三门联络线(上三高速公路
东延段)工程建设滩涂、养殖塘和养殖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养殖塘 | 亩 | 2500元 | 建塘费 |
淡水养殖 | 亩 | 900-1200 | 所有养殖产品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公告发布,由养殖户自行捕捞后,剩余养殖物的补偿 |
海水内塘养殖 | 亩 | 3500 | |
出海涵闸 | 按实际评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