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目的为支持我县航运业发展,切实减轻我县航运企业负担,促进航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二、起草过程
该《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意见》起草完成后,2021年3月由县府办牵头征求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金融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2021年4月7日-4月16日通过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由县府办再次牵头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根据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经过反复修改后于2022年4月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加大对航运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主要针对企业运力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航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并明确了奖励标准。第二部分为加大航运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航运企业,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加大对航运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创新运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保函、供应链融资等多种金融产品服务航运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发展。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适当放宽授信条件。第三部分为加大航运业货源政府支持力度。鼓励注册地在三门的企业需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优先交由三门县内航运企业进行运输。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扶持办法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实施时间和政策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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