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支持我县航运业发展,切实减轻我县航运企业负担,促进航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三门航运业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对航运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对注册地在本县,财务制度健全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航运企业,县政府针对企业运力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航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1.对单船载重吨1-3万吨(含1 万吨,不含3 万吨)普通货船及7000吨-3万吨油船、化工船(含7000吨,不含3 万吨),船龄在10 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50元进行补助,单船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船龄在10 年以上18年以下的按每载重吨30元进行补助,单船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单船载重吨3万吨(含)以上的,船龄在10 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50元补助,单船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船龄在10 年以上18年以下的按每载重吨30元补助,单船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各企业单船补助资金分3年到位,每年总补助资金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
二、加大航运业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航运企业,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加大对航运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创新运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保函、供应链融资等多种金融产品服务航运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发展。建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企业可适当放宽授信条件:
1.提供船舶、土地、房产等有价值的抵质押物或其他强担保;
2.有至少一个完整的会计经营年度;
3.在相应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资金结算归行。
三、加大航运业货源政府支持力度
鼓励注册地在三门的企业需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优先交由三门县内航运企业进行运输。
四、附则
1.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在三门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
2.新增船舶运力指建造、购买、迁移的自有船舶运力(含融资租赁船舶),如航运企业新增了符合补助条件的运力,当年度又有运力流出,则应扣除流出部分运力的奖励。
3.新增船舶运力运营不足 6 个月的,可以延缓一年执行;超过6个月经营的视同一年经营。新增运力的基数为每年1月1日。船舶船龄以船检证书登记为准。
4.申请运力补助的企业,应当和县交通运输局签订承诺书。
5.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政策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7.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企业,取消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
②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③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④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8.本政策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此后,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此前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