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一)贯彻法律法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基准地价需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三门县现行城镇基准地价的基准日为2017年3月1日,需适时更新。同时新《土地管理法》已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条件逐步成熟。
(二)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要求各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关于完善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工作适当延期的函》(自然资利用函〔2020〕130号)要求各地在2021年5月31日前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
(三)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城乡基准地价范围,将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纳入基准地价体系,从而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入市流转、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以及农用地土地经营权的实现,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奠定基础,以顺应我县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
二、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7.《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
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 号)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一是土地级别范围变化,由原来的7个级别调整为8个级别。二是基准地价水平变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总体水平保持上调。三是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内容有创新,建立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大类用途基准地价体系,对细分用途基准地价体系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租赁住房用地等细分用途,完善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基准地价、地下空间使用权基准地价体系和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基准年租金标准等,使得成果更具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顺应农业土地经营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本次农用地基准地价主要针对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及宜农未利用地等用地类型,区分承包经营权价格、经营权价格两种权利类型构建。
(三)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划定的范围为中心城区的建成区及近期规划建设区和重点乡镇,按照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三个类别,划定39个标定区域,以年度为周期开展评估及公示工作。
四、成果应用说明
(一)应用于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中。建立合理的地价体系,及时掌握反应市场状况的土地价格情况,能科学评价土地资产市场价值,是土地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成果有利于地价的明朗化、公开化,为土地出让、转让等提供成交依据,减少人为因素和盲目性,推动土地市场良性发展。
(二)应用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优化配置集体土地资源,推动城乡一体化市场建设。有利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的经济利益,规范集体土地流转,显化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价值。
(三)应用于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中。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提供价格依据,政府根据不同应用目的及调控政策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实施方案,能更好地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育和土地合理利用,可为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推进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等发挥更好的作用。
(四)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中。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是搞好用地空间布局,合理利用土地。利用本次成果,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关系,按土地质量、价格状况、组织功能,实现土地利用的优化组合,合理安排建筑形态,充分挖掘土地潜力,科学拟定旧城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市地重划等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