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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救助相关政策简要解读

2022-11-28 15:40 来源:蛇蟠乡


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是指:夫妻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 3 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 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2、下列情况可视为单人户: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

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残疾人单独施保不包括有夫妻关系和依靠子女赡养的对象。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含)以上的生活困

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其中赡养费计入转移性收入。

4、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5、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1)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

2)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

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

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

6、不计入收入的因为涉到内容比较多,不一一解读,具体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 号)规定。

儿童相关救助中的重残重病

7、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8、重病是指儿童白血病、心脏病,艾滋病,自闭症,癌症等,具体分类参考《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3保障年度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20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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