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50元/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4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5600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 万元(含)。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边)家庭:
1.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 2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不含)。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 号)规定。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人员: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六、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孤儿
1.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七、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困境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低保低边家庭中有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儿童;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可认定为自身困境儿童。
八、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九、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