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县农村客车基本情况
目前,农村客运车辆基本上是2009年上牌,运行10年时间,车辆普遍陈旧、老化,特别是车厢、底板锈蚀,老化严重,严重影响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及时妥善解决我县农村客运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乡客运国有化、公交化改造进程,促进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融合发展,提高我县客运服务质量,满足城乡居民一体化交通出行需求,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而艰巨的重要任务。
二、实行国有公交化改造的依据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邮政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1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2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浙交〔2018〕77号)、台州市全域公交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台政办发〔2018〕50号)。
三、国有化改造的基本考虑
考虑到由现有业主实行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有许多弊端,一是有多个主体经营,不利于公交一体化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质量提高;二是农村客运企业性质混杂,有国有、私营、民营股份等,许多是挂靠经营,改造成公交后如主体性经营方式不变,由财政对其低票价补贴,在政策执行上有难度。
我们参照市政府公交改革方案和天台等地公交改革的办法,基本思路是政府对其国有化改造,然后统一由县交通发展集团经营和管理,真正实现我县城乡客运全域国有化一体化。这不仅有利于一体化的全面推进,让城乡居民等共享
公交优惠政策,而且克服了因多家主体、多种经济成分所经营城乡客运带来的种种弊端。
四、关于挂靠车辆改造奖补金的归属问题
关于挂靠车辆的改造奖补金归属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挂靠或承包合同已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合同办理;未明确或企业与挂靠人双方有争议,或合同与法律规定外的,企业与挂靠人应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报管理部门作为奖补金划拨依据;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奖补金先划拨到企业,有挂靠协议的,再由企业兑现给挂靠企业。
五、补偿金金的税负问题
参照天台做法,补偿金由天台交投集团直接支付给挂靠车主,挂靠车主无需缴税,补偿金所涉及的税负由县财政贴。市一体化改革做法类似。
六、关于改革过程中行业维稳工作风险评估
(一)近期不实施改革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1.车辆运营权证许可期限虽说将于2020年7月到期,受周边县市区公交一体化改革影响,大部分业主等待收购改造。
2.车辆陈旧老化,技术状况不良,业主不愿意继续投入维修资金,影响安全。
3.车容车貌差,车型档次低,影响最美三门形象,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4.社会各界要求迫切,群众呼声强烈,市政府要求必须于2019年完成改革。
5.“四好农村公路”示范县建设的需要。“四好农村路”对涉及的运输这块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必须完成73辆客运车辆的更新改造,无法完成将严重影响考核。
(二)实施改革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对策
1.对改造奖补政策的意见。(1)部分业主会认为三门与各市比、与天台比,收购补偿等奖补金标准过低,希望越高越好,感到自己吃亏,可能持反对意见;(2)业主之间心里不平衡,线路效益好的业主认为,不同线路间奖补金相差太小,线路效益差的业主意见则反之。
2.企业与挂靠人之间奖补金分配争议。这是部分企业关于挂靠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
3.对奖补金的税负意见。天台被改造车辆业主不承认个人所得税,如我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业主会有较大意见。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将采取如下对策:
1.全面摸清业主和车辆基本情况,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
2.收集法规和政策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合情合理,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公开奖补金测算方法,说明奖补标准的制订理由,让业主明白算账。
4.坚持自愿原则,不搞强制改造收购,给符合条件的业主自主选择“继续经营”的权利。
5.要求企业与挂靠人事先签订奖补金分配协议,明确双方权属。
6.加强组织领导,会同县维稳办、公安、信访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突发处置工作。
七、建议
(一)建议城乡公交暂时不实行老年人半价及免费相关政策。
1.城乡公交未明确规定老年人享受半价及免费乘车的政策。
2.考虑到县财政困难。
3.考虑到老年人出行安全问题。
(二)亭旁线城乡公交参照城市公交政策执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2005〕48号)文件精神,其中第四条规定:在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的地区,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优惠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规定。亭旁线收费时间早,开通以来一直按照城市公交政策执行,视为地方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