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 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 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工贸行业涉燃爆粉尘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安监管〔2016〕112号)等国家、省、市关于涉燃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吸取“12·11”粉尘爆燃事故教训,全面整治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县涉燃爆粉尘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粉尘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涉燃爆粉尘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粉尘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
(二)主要任务
严格落实“十条刚性规定”和“三条问责措施”(附件3),强化“红黄绿”分类管理、除尘系统专业设计、整改方案三方会审、严格控制作业规模等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监管到位不留盲区、整改到位不留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涉燃爆粉尘场所发生各类事故。
(三)时间步骤
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从2019年4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结束。
(四)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整治工作进度;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未通过消防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涉尘企业。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涉尘企业拆除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
3.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按照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涉尘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涉尘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对提请县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的涉尘企业营业执照依法予以注销。
5.县供电局:配合各单位落实断电措施,检查关停涉尘企业的非法用电情况。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攻坚行动过程的社会秩序,打击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查处关停涉尘企业偷盗用电行为。
7.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处置整治过程中的高耗能涉尘企业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
8.各乡镇(街道)和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涉燃爆粉尘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掌握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对排查出的涉燃爆粉尘企业对照标准进行集中整治。
9.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可能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场所开展涉燃爆粉尘安全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