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三门县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 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 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工贸行业涉燃爆粉尘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安监管〔2016〕112号)等国家、省、市关于涉燃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吸取“12·11”粉尘爆燃事故教训,全面整治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彻底摸清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实行分级分类整治。全县实现无铝、镁、钛、锌合金等涉燃爆金属粉尘同一场所30工位以上的企业,严格控制同一金属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及同一其他燃爆粉尘作业场所30人以上的企业,严把粉尘涉爆企业新(改、扩)建关,确保在册粉尘企业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落实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智慧用电、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平台建设等工作,并结合安全文化内容培育1-2家样板示范企业;杜绝非法违法生产,有效管控高危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涉燃爆粉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粉尘防爆整治与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县涉燃爆粉尘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粉尘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
三、主要任务
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必须始终坚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十条刚性规定”和“三条问责措施”(附件3),强化“红黄绿”分类管理、除尘系统专业设计、整改方案三方会审、严格控制作业规模等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涉燃爆粉尘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监管到位不留盲区、整改到位不留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涉燃爆粉尘场所发生各类事故。
(一)强化动态管理,分类监管。依托安全生产工作“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涉燃爆粉尘企业情况的动态排查,及时掌握企业新(改、扩)建、关停、搬迁等变化情况;按粉尘种类、危险系数、同一作业场所不同人数等分成不同类别的企业,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按不同频度和层级对相关企业和存在的隐患问题实施分类监管措施,确保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各类问题隐患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整治标准,加强执法。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铁的纪律,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附件8),坚持以最严措施、最高标准抓好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持续、深入开展。严格执行县政府“十条刚性规定”和停产停业整顿、关闭、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并按照“红黄绿三色管理”要求,落实分类整治,红色类企业一律关闭,黄色类企业一律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绿色类企业一律规范提升。
(三)强化技术保障,社会共治。一是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的闭环管理。二是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保险机构的预防服务功能,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经济保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三是全面推行智慧用电,以推广智慧用电为契机,推动企业建立用电安全预测预警预防机制,提高电气使用维护的安全水平,改善企业安全条件。四是全面推广智慧安监,纳入“智慧安监”平台实施监管全覆盖。通过智慧安监开展清单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实时监控,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五是通过社会第三方服务,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第三方专家优势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用,进一步增强涉燃爆粉尘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安全意识。
(四)强化教育培训,增强意识。重点做好基层监管人员、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岗位安全培训;加强对企业员工和广大群众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粉尘爆炸的意识和能力。
(五)树立示范企业,引领推进。结合辖区涉燃爆粉尘企业特点,培育1-2家样板示范企业,树立起可看可学可复制的整治标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引领带动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四、时间步骤
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从2019年4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结束。
(一)全面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下旬)。各乡镇(街道)和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要摸清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认真填写《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5),由分管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同时,督促企业按照《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表》(附件7),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下旬至6月下旬)。根据摸排情况,制定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分类处置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对涉燃爆粉尘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问题企业依法下达整改、停产整顿指令书,该关闭的依法关闭。建立集中整治进度周报制度,自4月26日起每周五下午下班前,请各乡镇(街道)、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填写本周《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附件6)并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验收总结阶段(7月上旬)。对问题企业的隐患整改逐一核查和验收,依法关闭的企业,逐一进行巡查。开展涉燃爆粉尘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回头查”,认真查漏补缺,全面总结,于2019年7月8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实行长效管理,2019年7月上旬前全面完成整改验收。 联系人:柯守伟,联系电话:18705862264(682264)。
五、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整治工作进度;负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未通过消防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涉尘企业。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涉尘企业拆除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
3.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按照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涉尘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涉尘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对提请县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的涉尘企业营业执照依法予以注销。
5.县供电局:配合各单位落实断电措施,检查关停涉尘企业的非法用电情况。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攻坚行动过程的社会秩序,打击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查处关停涉尘企业偷盗用电行为。
7.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处置整治过程中的高耗能涉尘企业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
8.各乡镇(街道)和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涉燃爆粉尘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掌握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对排查出的涉燃爆粉尘企业对照标准进行集中整治。
9.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可能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场所开展涉燃爆粉尘安全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识,把该项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重点,提高粉尘危害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专门成立粉尘防爆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涉燃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2019年度省市将聘请有关专家逐一进行现场整治验收。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全面排查,摸清涉燃爆粉尘企业底数,健全涉燃爆粉尘企业监管档案。对辖区涉燃爆粉尘企业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做到“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若发现漏查、漏报、底数不清等现象,将严格问责,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制定涉燃爆粉尘企业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四)统筹兼顾,加强督导。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整治重点
2.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3.十条刚性规定和三条问责措施
4.“红、黄、绿”分类
5.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摸底调查表
6.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
7.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表
8.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
附件1
整 治 重 点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除尘系统设置在建筑物内。
3.可燃性的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7.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工位设置
8.同一作业场所内30工位数(含本数)及以上。
(四)防火防爆
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内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0.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1.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五)粉尘清理
12.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附件2
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1.涉燃爆粉尘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自查自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并填写《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表》(附件7);
2.涉燃爆粉尘企业要制定涉燃爆粉尘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涉燃爆粉尘作业人员进行粉尘涉燃爆相关知识专项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3.涉燃爆粉尘企业要在涉燃爆作业场所和室外除尘器上安装监控探头,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
4.涉燃爆粉尘企业应由有资质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针对设计可燃粉尘生产作业区域进行评估;
5.涉燃爆粉尘企业要针对安全评估报告提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工作;
6.整改完成后由安全评价机构、专家和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准许复产。
附件3
十条刚性规定和三条问责措施
(一)十条刚性规定
1.对无证无照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2.对生产加工车间设在违法建筑内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民房内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同一作业场所内30个工位数(含本数)及以上,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7.未按规定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8.除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
隐患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9.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10.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二)三条问责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工业城管委会是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的属地责任主体,对排查上报的各类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涉燃爆粉尘集中整治攻坚专项行动的执法责任主体,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3.国家公务人员,对涉燃爆粉尘生产加工单位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采取纵容包庇的,经查实,一律启动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4
“红、黄、绿”分类
红色:对非法违法、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确定为红色一类,坚决予以关闭。
黄色: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或停产整治的企业,确定为黄色一类,逐个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绿色:对安全条件较好,安全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确定为绿色一类。
附件5
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摸底调查表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 领导签字或盖章: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企业安全管理人及联系电话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是否规上 企业 | 抛光 工位数 | 员工总数 | 涉及粉尘作业人数 | 建筑是否符合要求 | 通风除尘系统是否符合规范 | 属于“红、黄、绿”三色管理中的类别 | ||
红 | 黄 | 绿 | ||||||||||||
合计:红色类 家,黄色类 家,绿色类 家。
1、 三色管理: 红色:对非法违法、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确定为红色一类,坚决予以关闭。
黄色: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或停产整治的企业,确定为黄色一类,逐个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绿色:对安全条件较好,安全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确定为绿色一类。
2.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纸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煤粉制备、橡胶及塑料加工、烟草加工等。
3.粉尘种类:可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务必核查准确,填写铝粉、镁粉、锌粉、钛粉、木粉、纸粉、面粉、淀粉、糖粉、
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煤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
4.涉粉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
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附件6
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及其作业场所隐患整改进度表
领导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2019年 月 日治理工作进度 | |||||||||||||
检查人次 | 检查企业数(家) | 新发现隐患(项) | 发出整改指令(条) | 停产整顿数(家) | 关闭企业数 | 整改率(%) | |||||||
2019年 月 日企业整改进度 | |||||||||||||
序号 | 企业 名称 | 粉尘 类别 | 隐患和问题 | 属于“红、黄、绿”三色管理类别 | 执法措施 | 整改期限 | 整改进度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整改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1 | |||||||||||||
2 | |||||||||||||
3 |
说明:1、本表为周报表,由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分别汇总本周监管工作和企业整改情况填报;2、整改率计算公式:(自整治行动始至本周已完成整改企业数/应完成整改企业数)×100%;3、“执法措施”,填写实施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等执法措施;4.每周五下班前汇总上周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人:柯守伟,联系电话:18705862264(682264))
附件7
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自查表
企业名称 | 地址 | 总人数 | ||||||||
法人代表姓名 | 安全负责人 | 办公电话/手机 | 电子邮箱 | |||||||
企业涉及的可燃爆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 ||||||||||
企业所属行业 | 企业生产加工涉及涉燃爆粉尘的产品 | 可燃爆粉尘种类 | 涉及可燃爆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 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人数 | 选用粉尘防爆安全除尘系统(台/套)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
干式 布袋 | 旋风 | 湿式 |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 无配置除尘设备 |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其他: | ||||||||||
隐患自查情况 | ||||||||||
序号 | 项目 | 安全要求 | 安全要求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
1 | 建(构)筑物 | 1.1 |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1.2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1.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1.4 |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应与其他加工方式作业区,按防火分区进行隔离(如:铝镁制品打磨抛光与电焊气割作业分区隔离、木制品加工与喷漆作业分区隔离等)。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1.5 | 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设在多层厂房一层以上楼层,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厂房的门(包括车间在厂房内的门)应向疏散逃生的方向开启,安全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6 | 防雷设施应取得气象部门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③《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 ||||||||
2 | 除尘系统 | 2.1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4 | 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
2.6 |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
2.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
2.8 | 应针对粉尘爆炸特性选用除尘方式。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布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加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 | ||||||||
2.9 | 除尘风管应明设,按规范采用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
2.10 | 除尘主风管设计风速应按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铝镁金属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铝镁制品抛光打磨加工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3m/s,木材加工系统除尘器主风管风速应大于20m/s,风管内不应出现连片积尘。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③《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
2.11 |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主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主风管应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 ||||||||
2.1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除尘器,必须按规范在除尘器灰斗下部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锁气卸灰装置应与除尘器同步运行;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
2.13 | 干式布袋除尘器应按规范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装置,设置清灰气压监测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
2.14 | 干式布袋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
2.15 | 湿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的盛水量应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应清洁,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水质过滤池(箱)及水质过滤装置不得密闭,应有通风气流;池(箱)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应按规范设置水量、水压的连续监测装置。 |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 ||||||||
2.16 | 风机、叶片运转正常,无摩擦、碰撞,无异常杂音。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 ||||||||
3 | 防火防爆 | 3.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的要求。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④《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2476.1)⑤《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 | ||||||
3.2 |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③《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④《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 | ||||||||
3.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
3.4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 12158的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④《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 ||||||||
3.5 | 动火作业应按照制度的规定审批,动火作业安全应符合GB15577的规定;动火作业前,作业区应进行全面的粉尘清理;动火作业时,作业区生产加工系统(包括除尘系统)应停机;动火作业区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3.6 | 应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 ||||||||
4 | 粉尘清理 | 4.1 | 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制度应明确实施每班、每周、每月进行粉尘清扫的部位及区域,以及清扫过程的作业安全。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文③《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4.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4.3 | 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应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配备防潮防湿设施。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 | 安全管理 | 5.1 | 企业应建立及完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重点明确及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2 | 企业应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3 | 企业应依照本检查表并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做到“一隐患、一对策”,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4 |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
5.5 |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账。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6 | 企业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以上自查结果情况属实,本单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整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附件8
三门县涉燃爆粉尘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 | 地址 | 总人数 | ||||||||
法人代表姓名 | 安全负责人 | 办公电话/手机 | 电子邮箱 | |||||||
企业涉及的可燃爆粉尘种类及安全状况信息 | ||||||||||
企业所属行业 | 企业生产加工涉及可燃爆粉尘的产品 | 可燃爆粉尘种类 | 涉及可燃爆粉尘生产作业区域面积 | 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人数 | 选用粉尘防爆安全除尘系统(台/套) | 是否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会诊 | ||||
干式 布袋 | 旋风 | 湿式 | 未选用防爆安全除尘设备 | 无配置除尘设备 |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其他: | ||||||||||
隐患自查情况 | ||||||||||
序号 | 项目 | 安全要求 | 安全要求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
1 | 建(构)筑物 | 1.1 | 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筑物必须是框架结构。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1.2 | 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1.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会议室、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2 | 除尘系统 | 2.1 | 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3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干式除尘系统(包括除尘器、除尘器进风管)必须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4 | 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或朝向厂房内。若泄爆装置泄爆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爆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2.5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除尘器应按规范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
2.6 | 含有可燃粉尘的空气,在进入风机前必须按规范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
2.7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③《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 ||||||||
2.8 | 应针对粉尘爆炸特性选用除尘方式。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布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木质家具机械加工可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干式布袋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部。 | ①《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②《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 | ||||||||
3 | 防火防爆 | 3.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的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20区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的电气连接必须符合GB 50058的要求。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③《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④《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 12476.1)⑤《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 12476.2) | ||||||
3.2 | 必须按规范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如:选用筛网、筛分装置、吸除分离金属异物的磁选装置等 );必须及时清理附着在装置上的异物。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③《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④《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 | ||||||||
3.3 |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必须按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 | ||||||||
4 | 粉尘清理 | 4.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积聚尘灰的部位、除尘风管内部、除尘器箱体内部、干式除尘器滤袋、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水池(箱)、电气设备、监测及监控装置,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积尘必须得到有效的清理,不得出现严重积尘、粉尘浆泥堆积和粉尘干湿状况。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 | 安全管理 | 5.1 | 企业应建立及完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重点明确及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粉尘涉爆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使用人员,以及粉尘清扫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2 | 企业应进行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企业负责人应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防范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专项培训。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④《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3 | 企业应依照本检查表并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重点检查治理除尘系统不规范、粉尘清扫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应做到“一隐患、一对策”,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修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③《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4 | 企业应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针对粉尘涉爆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及演练。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
5.5 |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正确使用粉尘涉爆设备(包括按防爆安全要求使用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应建立维护检修管理台账。 |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68号及其释义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 ||||||||
5.6 | 企业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 ||||||||||
执法人员(签字): 专家(签字):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