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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827 文号
成文日期2020-11-26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827

  • 主题分类:

    林业

  •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0-11-2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部门解读】关于《关于开展全县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21-08-30 15:53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在2019年底完成林权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2016年6月我县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但当时没有将林权纳入国土部门统一登记范围,林权登记职责仍由原林业部门承担。2018年县机构改革,原国土、林业等部门新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部门之间职能和人员都已完成融合,林权登记相关资料已移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数据整合项目也于2020年10月全面完成,我县开展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件已经成熟。

二、《通知》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明确登记范围

县域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说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明确登记机构

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说明: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三)明确登记原则

1、一体登记原则。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林地一体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2、不变不换原则。2020年11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林权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浙江省三门县森林资源资产他项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时,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说明:指原三门县林业特产局、原三门县农业林业局颁发的各类林权证书 

(四)规范登记程序

  1、权籍调查。林权首次登记的由登记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说明: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第三、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

 ,登记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九)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十)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二)申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林权登记。统管山、承包经营权已到期的责任山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留山由个人申请,承包经营权未到期的责任山由承包人申请。

(三)受理。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四)审核。根据申请登记事项,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并查阅登记原始档案,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五)登簿发证。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林权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起草主要依据和过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林权统一登记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54号)、《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进行数次会商讨论起草《关于开展全县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后经过局法制科审查、局领导审核、公开征求意见、县法制审核等过程,几经修改形成本文稿,最后报县人民政府公开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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