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积极完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加快构建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法制保障,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登记范围
县域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三、登记机构
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四、登记原则
(一)一体登记原则。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林地一体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二)不变不换原则。2020年11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林权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浙江省三门县森林资源资产他项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时,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
五、登记程序
(一)权籍调查。林权首次登记的由登记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二)申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林权登记。统管山、承包经营权已到期的责任山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留山由个人申请,承包经营权未到期的责任山由承包人申请。
(三)受理。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四)审核。根据申请登记事项,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并查阅登记原始档案,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五)登簿发证。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林权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三政规〔2020〕15号 关于开展全县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