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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357E/2020-102815 文号
成文日期2020-12-31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357E/2020-102815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专家解读】《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五不予”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8-26 16:09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五不予”措施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

近几年,三门县大力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统筹推进“城村双改”、“四边三化”、整村推进等工作,依法拆除了一批违法建设“硬骨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城乡环境面貌、经济转型升级、群众满意度得到明显的增强和提升。

但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县城区域住宅小区越来越多,违法建设出现了新的势头,即从单一大面积违建逐步转向局部区域群体小面积违建。其中,住宅小区特别是新建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占绝大部分,违法搭建阳光房、占用公共绿地、公共停车位、公共通道等现象频发,群众举报和社会矛盾比较集中,成为当前我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亟需破解的难题。虽然我县在“三改一拆”工作过程中也制定了违建防控长效机制,但该机制对于小区内的违建,其防控针对性还有所欠缺。

针对这种情况,为健全违建防控长效机制,有力控制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完善小区基层综合治理机制,计划出台“五不予”措施,对涉及违建的房产从首次登记、转移、抵押贷款、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限制,形成有力震慑,实现违法建设治理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二、起草依据

“五不予”措施的主要制定依据是《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草拟。

三、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主要分为具体措施、职责分工、实施流程、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具体措施,即“五不予”具体内容:不予不动产首次登记、不予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不予不动产抵押登记、不予核发相关证照、不予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部分是实施“五不予”措施的职责分工,依据各部门的法定职能,明确了县“三改一拆”办、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公安、文化、市场监督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是实施流程,对采取和解除“五不予”措施的具体流程进行了细化。

第四部分是相关工作要求。

四、条款解读

“五不予”措施第一条“不予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制定依据是:《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项“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五不予”措施第二条“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的制定依据是:《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项“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五不予”措施第三条“不予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制定依据是:《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四项“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以房屋、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不予”措施第四条“不予核发相关证照”的制定依据是:《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三项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

其中,《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文化、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备案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五不予”措施第五条“不予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定依据是:《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五项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

其中,《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人:姚海,          联系方式:0576-8930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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