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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187 文号
成文日期2020-11-23 发布机构县建设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0-10218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县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0-11-2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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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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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08-16 15:20 来源:县建设局


一、 补充规定政策背景

○○五年六月一日浙江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原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修改后第二十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081231公布并实施《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38号,简称2008年《县办法》),是依据2005年《省办法》制定至今没有修正。2008年《县办法》第四十条(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包括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将2007年9月7日发布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十一条“(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修改为“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5 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2日发布《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11日发布《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椒江区百姓家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间以原合同签订时间起算),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

由此,我县补充规定是在省级文件及各地对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修正情况下制定。

二、制定补充规定政策依据

除上级政策修正外,2008年《县办法》第四十一条2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收回、退回和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价格、国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补充规定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的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全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采用转让方式处置该住房产权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购房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政府按照一定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四、补充规定具体条款解释

补充规定共五条,主要是第二、三、四条。

第二条是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条件。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时间起算点。根据2008年《县办法》第四十条5年时间起算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算。补充规定实施以后,起算点均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适用时要注意经济适用住房是现房而不是期房。

第三条是对第二条的补充,解释“届时”概念,并明确“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方式、方法、实施机构、公布时间等。

第四条是对补充规定追溯力规定。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发生在2010年12月17日以后,当时规定和合同约定上市交易和取得完全产权均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因分户平面图推迟出图原因、银行按揭贷款延迟原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经济能力原因,导致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推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终点也被推迟,甚至有些购买户因为经济原因至今没有取得产权证,所以也没有起止时间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补充规定效力溯及到2010年12月17日以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上述时间段购买人合同签订时间作为满5年起点,并按照满5年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并办理取得完全产权要求上述时间段购买人在2021年6月底前办理,逾期则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缴土地收益等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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