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不包括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以办理上市交易。
第三条 届时(指办理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在每年5月10日到6月10日期间,从司法评估机构中协商选择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若在上述期间无法协商一致,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评估机构中选择有资质评估单位在公证人员主持下随机选择一家(另备选二家)。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份公布一次,基准价日起一年为有效期。
第四条 2010年12月17日之后至本规定施行前购买且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按满5年时该年度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不包括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已经办理的重新结算),并须在2021年6月底前办理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手续(评估机构按本规则第二条方式选择)。逾期办理则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不包括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政办规〔2020〕15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