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捕捞强度,由政府给予减船转产补助方式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调整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内“异地挂靠”海洋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21〕1号)等有关精神,我县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的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渔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渔船,降低捕捞强度。2021年-2023年,计划压减渔船100艘。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主体。减船转产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涉渔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减船转产宣传、申请书审核、协议书签订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减船转产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
(二)减船范围。全县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渔船优先压减。
(三)补助标准
1.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功率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补助金额。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7000元/千瓦。
2.各类捕捞渔船上交后,船只拆解废料、渔具等归船主自行处理,船只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四)减船程序。
1.减船申报。减船转产遵循先交先减原则(先交指“四证”及船体全部交县农业农村局接收确认),直至减船转产任务完成(完成指标后不再接收减船申请)。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填写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1),签订减船转产协议(附件2),申请书和协议书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各执一份。渔船所有人在县农业农村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上交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渔船相关资料,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指定拆解点。渔船所有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船体送达指定拆解点,并按照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
2.拆解确认。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按照《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政〔2011〕20号)要求进行,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渔船拆解确认日期或海损沉船申报日期视作减船转产完成日期。渔船拆解完毕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3.补助公示。减船转产坚持“三公示”(补助方案、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公示)和“两公开”(补助政策、补助程序公开)原则,其中减船转产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需在渔船所在渔业村(公司)、乡镇(街道)、县同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先减后补”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放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4.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在收缴“四证”、确认待拆解渔船送达指定拆解点并拆解完毕、补助对象及资金公示无异议后,等上级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予以拨付。
5.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将我县减船转产名册汇总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及每艘渔船档案资料报送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全县“一打三整治”工作任务和渔业资金项目申报。沿海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按照省定任务要求完成减船转产任务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沿海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油价补贴政策的调整,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形成理性减船转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结合“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渔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船证不符”、“证业不符”渔船和不合规渔具。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督。要严格遵守减船转产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83331132),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减船转产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3.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
4.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5.20××年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 日
三门县2021-2023年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