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鼓励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台金融办〔2020〕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股改
(一)企业与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经认定,给予拟上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100万元、50万元补助,分别在完成辅导备案、挂牌新三板后兑现。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三)企业股改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挂牌新三板后,全额奖励给相应主体:
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升值以及股权转让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
2.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金而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
(四)对企业在股改时涉及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以及后续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许可、消防验收、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出具合规证明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五)企业从上市辅导备案当年起至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长超出上一年度15%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从企业挂牌上市当月起(或终止上市当年起),不再享受此政策。
(六)企业完成股改后,向浙江证监局报上市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搬迁到我县的,给予400万元补助。对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七)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30万元。报精选层挂牌辅导备案后补助100万元。进入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助100万元。对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1.5万元补助,在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30万元补助。
(八)对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补助。
(九)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将个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的(含县外迁入),给予减持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90%补助。补助资金在清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兑付完毕。
三、鼓励项目落地
(十)上市公司、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投资在三门辖区内的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确保落实要素配置,各部门要结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超前谋划预留募投项目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所需的用地、用电、用水、环保容量指标,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的募投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经县政府同意,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成本价作为起始价。
(十二)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的,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补助,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
四、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和兼并重组
(十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并投在三门辖区内的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按融资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融资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不重复享受(十三)条融资成本补助。
五、完善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三门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督办件形式予以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六)建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制。建立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的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定期协商处理企业上市过程及上市后的各类问题、难题。完善县领导联系走访上市公司制度。建立工作专班制度,发挥部门间协同作用。
(十七)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纾困帮扶机制。对有困难且需要帮助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按照属地负责、市县联动、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帮扶。通过对接市级专项基金、参与定增、提供增信等方式参与纾困。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帮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十八)加强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员制度,专门从事推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等工作。鼓励拟上市企业培育、引进具备上市公司相应任职资质的董秘、财务总监人才(该董秘或财务总监在一家(含)以上企业上市前后均担任董秘或财务总监,并在企业成功上市后担任该企业相应职位一年以上),但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的,按县人才政策的研究生档次享受同等待遇。
六、其他
本意见每年兑现一次,由奖励补助对象在次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金融工作中心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同一事项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企业因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按原政策规定可享受但未兑付的优惠政策仍可按原政策执行。原《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1〕32号)、《关于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三政发〔2015〕73号)、《关于县内拟上市企业财务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51号)等相关挂牌上市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挂牌上市企业有关数据统计口径
附件
挂牌上市企业有关数据统计口径
1.本意见所指企业为在三门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不包括以县外企业为主体上市,县内公司作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企业;
2.拟上市或拟挂牌企业是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进场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推荐意向并由县金融工作中心确认的企业;
3.上市包含在境内和境外交易所(仅指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募股并上市交易;
4.新三板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创新层和精选层均属于新三板挂牌的内部分层;
5.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县得部分。本意见中涉及奖励主体为自然人的,地方综合贡献仅指个人所得税的县得部分;
6.本意见第(五)条,企业挂牌上市当年可享受奖励金额计算方式为: